Date of Release: 2011/04/12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將於2011年4月18日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第14屆兩岸稅法學術研討會—實質課稅原則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從實質課稅原則和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角度出發,進一步針對兩岸的稅捐法制,釐清稅法與民法的規範關係等相關議題進行交流。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吳德豐表示,舉辦兩岸稅務研討會的目的,在於希望透過研討會的交流,期望該研討會的成果能夠成為稅法教育和稅法革新的推手,並透過此一平台讓稅法研究者、會計師、律師和主管機關共同努力,讓台灣的稅制環境更加健全與完善。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表示,98年4月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課稅,目的是為了有效規範層出不窮的避稅技巧,以追求公平、合理及有效的課稅原則。不過,國稅局和納稅義務人時常對「實質課稅」的看法不同,造成不少爭議。例如,某些企業為了重組投資架構而新設立投資公司,然而,國稅局主張上述投資公司本身並無聘僱員工、無實質營運活動,認定其為空殼公司,目的是作為大股東避稅之用,因此以「實質課稅原則」要求大股東補稅並重罰。
許祺昌表示,實質課稅原則與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衝突點,在於「法的可預見性」。由於實質課稅原則是依經濟實質來認定,因此較為主觀、較欠缺可預見性及一致性的審查;納稅人權利保護則強調納稅義務人有依法納稅及不納稅之權利,亦即人民信賴稅法規定而從事交易行為時,國家必須尊重該等交易適用稅法產生之效果,由此可見,兩者在「可預見性」的不同,導致徵納雙方時常產生爭議。
至於納稅人如何避免遭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許祺昌建議,首先,企業應有正當且充分的非稅務目的,例如財務目的、業務發展需求、家族企業分產安排或法律風險阻隔等等;其次,交易條件必須正常,不應有價格過低或交易條件過於寬鬆的情況發生;其三,如果有稅負節省的效果,或可考慮先向國稅局尋求解釋,以降低稅務風險。
許祺昌強調,國稅局在衡量實質課稅原則適用範圍的同時,也必須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建議當實質課稅原則用於事實認定時,納稅金額的量化,原則上應核實課徵,不應以推估方式計算或憑空揣測,稅率的釐定也應在可負擔的範圍內,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至於行政機關,則應負更高的舉證責任,對於租稅規避行為的認定,善盡舉證及說服之責,司法審判者也應切實審查,以免實質課稅原則遭到濫用,確實保障納稅人權益。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葛克昌表示,南韓在亞洲金融風暴後,納稅人保護機制更加完善,不僅成立納稅人保護官,在南韓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中,第一條即列出所有納稅人應享的權利,第二條將申報之納稅人推定為誠實,也就是所謂的「誠實信用原則」,相較於台灣,納稅人保護相關的配套措施尚未臻完善,南韓的納稅人保護機制,值得台灣借鏡。而南韓成功的經驗也吸引澳洲、日本的學者特別主動報名參與此次的研討會。
吳德豐強調,稅法是規範國家和人民之間重要法律關係的大法,不僅平等分配納稅人稅捐義務、維護市場經濟競爭秩序,更保護人民基本權不受侵犯。此外,法制的建構和稅法教育的推廣,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期盼本次研討會能凝聚成一股推動稅法教育及革新的力量。
今年研討會邀請十位國際知名稅法學者,來自日本、南韓與澳洲等國,對實質課稅原則和納稅人義務各主題進行深入探討,分析台灣在相關稅法上有何進步空間,並就兩岸、德國、澳洲、韓國和法國的相關法律進行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