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of Release: 2011/12/15 經濟日報 蔡佳妤
針對公司「影子董事」應與董事同負法律責任,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朝安昨(14)日指出,此法規的規範密度仍不夠,問題在於影子董事對公司的操控通常隱晦曲折,難以追查。
蔡朝安表示,一般若A公司董事透過法人代表或指派自然人方式,持有B公司的股票,則該董事同時也成為B公司的股東,必須負起B公司的民事、刑事責任。
這種方式為正規管道,但若是真的有「機關算盡」的影子董事,將不會如此單純。他指出,影子董事可能透過私人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份,但該私人公司卻只是人頭。也可能藉由與B公司簽訂策略聯盟方式,以人事控制B公司,這通常是在影子董事對B公司有業務影響力。
蔡朝安說,影子董事常透過非常隱晦且曲折方式控制公司,卻不落痕跡。
尤其在公司組織較龐雜的公開發行公司,影子董事更不容易辨認。
因此公司法通過後,僅能解決事後責任歸屬問題,而無法事先預防。
美國公司經營權和所有權界線分明,不像台灣的公司經常將二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