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敬先:管理層收購 兩招規範

Date of Release: 2011/07/13 經濟日報 記者蔡佳妤、楊毅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昨(12)日表示,為避免發生類似國巨案收購爭議,「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MBO),政府應修正法規,朝兩大方向著手,提升資訊揭露程度,以及強制設置專門委員會,由獨立董事處理併購案件。

私募基金遨睿(KKR)收購國巨案日前遭經濟部駁回,楊敬先接受本報專訪,提出管理層收購的建議,希望保障小股東權益,避免讓業者無所適從、國際私募基金卻步。以下是專訪紀要:

問:國巨案失敗對產業界或資本市場造成的影響?

答:事實上,台灣MBO交易成功率高於失敗率,目前失敗案例只有凱雷收購日月光,及KKR收購國巨等兩件。

日月光案失敗原因,主要是主管機關顧慮,一旦身為世界第一大封測廠的日月光從我國資本市場下市後,若再跑到其他國家掛牌,恐怕產生國內資本市場弱化的負面效應;國巨案被擋下來,則是不難看出主管機關有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政策考量。

MBO下市交易,本質上即存在「利益衝突」問題。無論大股東或管理階層,對於公司未來發展遠景,一定比小股東清楚,若其欲透過MBO下市享有更好獲利,卻不分享給小股東,便容易產生很大爭議。

業者本來就可自行選擇上、下市,這涉及商業自由與投資判斷,一旦政府過度限制、干預未必是好事、也有適法性疑慮,不利商業環境健全化發展。從國巨案顯示,國內主管機關、投資人和管理階層等,對MBO經驗都不夠,但MBO交易案勢必還會發生,利益衝突也會存在,最好方式就是儘快修訂遊戲規則,加強國內併購法規的穩定性和信賴度。

問:現行國內併購法規應如何修正?

答:主要可有兩大方向。第一,要求業者升高資訊揭露程度,例如公開財務顧問對於併購價格合理性意見書、私募基金的鑑價報告、經營階層或大股東聲明交易案對小股東的公平性、及公司未來營運或再上市計畫等。利害關係人即可均處「資訊平等」狀態下,小股東可自行判斷作出投資決策,無法怪罪到政府或法律上。

第二,應強化「程序正當性」保障小股東權利。現階段法律只限制大股東和董事代表應作到利益迴避,但對MBO應有更高層次要求,主管機關應修法強制公司設置專門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負責處理併購案件,包括委任財務顧問、在收購過程中代表小股東與大股東協商、對併購價格合理性看法、資訊揭露是否充分等,若有中立機構介入,預期MBO案也較不會受到外界挑戰。

問:國巨收購案破局後,目前業者應如何因應MBO交易案?

答:在尚未修法前,業者應主動、自願性升高資訊揭露程度,處理MBO時應對外說明詳細規劃,像是未來公司重新上市或併購計畫等,才能說服小股東和主管機關。

儘管現行併購法法令和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都有相關規定,但多為建議性質,無實際拘束力,若能透過修法提升到法律層級,可望讓未來國內MBO交易案往較正面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