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of Release: 2011/06/03 聯合理財網
為防止美國稅務居民海外資產逃漏稅,美國預計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稱FATCA),要求美國以外之外國金融機構,全面清查帳戶所有人之姓名、地址、稅籍編號及其他可辨認具有美國身分之資訊,否則其所收受之可扣繳所得如美國來源之利息、股利、勞務所得或其他可產生美國來源所得資產之處分價款等將依美國稅法規定予以扣繳30%。
自2010年3月18日FATCA法案公佈後,美國政府持續發佈相關指導方針。今年4月8日公佈最新的指導方針Notice 2011-34,分述了7項議題:(1)參與『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 Agreement,以下簡稱『FFI協定』)之外國金融機構辨認已存在帳戶所有人之補充規定;(2)針對”轉付款項”(Passthru Payment) 作定義並說明參與FFI協定之外國金融機構應盡之扣繳義務;(3)說明”視同合乎規範的外國金融機構”(Deemed complaint FFI)之規範義務;(4)參與FFI協定之外國金融機構應如何遵循美國帳戶之申報規定;(5)要求”合格中介機構”(Qualified Intermediaries)亦應參與FFI協定;(6)集團金融機構共同參與FFI協定之適用規定及(7)FFI協定生效日的確定。
其中針對轉付款項,FATCA要求參與FFI協定的外國金融機構,對不參與FFI協定的外國金融機構或拒絕提供資料的帳戶給付轉付款項時,代扣繳30%的稅款。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美國稅務部副總經理周思齊表示,「Notice 2011-34公布前,許多人認為強制扣繳稅款僅侷限於美國來源所得或可直接追溯的可扣繳所得;然而美國政府為防止未參與FFI協定之金融機構透過參與FFI協定之金融機構來間接投資美國資產,該通知函確立轉付款項的定義,等同擴大FATCA扣繳稅款之範圍。比方說,沒簽署FFI協定的本國銀行委託某大型外國銀行提供保管、託管、清算等服務,該外國銀行給付本國銀行的款項仍有可能被依照FATCA規定扣繳30%的稅款。顯見FATCA的影響層面逐步擴大。」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稅務部副總經理張冠彬也指出,「新發佈的Notice 2011-34的內容裡,我國金融機構應特別注意的是,該通知函針對外國銀行的私人銀行(Private Banking)部門及客戶關係經理需額外遵守新規定且須於FFI協定簽署後一年內完成。因此,在我國銀行與美國簽訂FFI協定的情況下,對本國銀行財富管理部門的業務流程及具有美國稅務居民身份的高資產人士的財務規劃影響甚鉅。」
再者,我國去年才通過之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其規範與美國FATCA之規定相衝突。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相儒認為:「台灣金融業者若與美國簽署FFI協定而須向美國政府提供其帳戶資料,必須先向客戶一一告知此情形,並取得書面同意,才能符合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業者應審慎評估跟美國簽訂FFI協定對於銀行現行KYC/AML管理機制的改變與為遵循FATCA所伴隨的外部成本。」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服務召集人吳偉臺總結表示,「美國政府透露下一次的指導方針可能包含FFI協定之稿本及資訊申報之表格內容。由此發展趨勢可知,雖然數國產業機構或業者已透過管道表達意見與窒礙難行之處,美國政府仍根據各方意見斟酌發布新的指導方針,顯見美國政府之執行力與清查全球美國帳戶勢在必行的決心。2013年1月1日起除了我國將正式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外,同時也是FATCA的生效日,建議我國金融機構正視FATCA的影響並立即進行全面性的分析與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