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of Release: 2011/04/19 聯合理財網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18日舉辦「第14屆兩岸稅法學術研討會—實質課稅原則與納稅人權利保護」,財政部次長曾銘宗、前司法院長翁岳生、元大金控董事長顏慶章、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薛明玲、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賈紹華、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陳聰富等人皆蒞臨致詞,並為台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舉行成立典禮,共同舉行揭牌儀式。
財政部次長曾銘宗表示,實質課稅原則與納稅人權益保護兩者相輔相成,財政部向來重視此議題,例如在2009年5月增訂稅捐稽徵法12條之1,強調稅法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且應以經濟實質為依據,並以事實來認定證據的歸屬,稽徵機關有舉證責任,但不能排除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曾銘宗補充,2010年1月增訂納稅人權益保護專章,充份體現保障與服務,顯見財政部已逐步落實納稅人權益保護。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薛明玲表示,稅法是財富公平分配、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法源。法制的建構和稅法教育的推廣,更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而實質課稅原則與納稅人權益保護,不僅是兩岸財稅法界目前最關注的焦點,也是國際性的議題,期盼本次研討會能凝聚成一股推動稅法教育及革新的力量,營造一兩岸學者、會計師、律師、納稅人及稅務、立法與司法機關共同努力之平台。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吳德豐說,稅法是具有最高憲法意識的法律,其中的納稅人基本權保障,更是憲法基本權最常用的部份,也和一般大眾生活息息相關,不僅平等分配納稅人稅捐義務、維護市場經濟競爭秩序,更保護人民基本權不受侵犯。不過,目前實質課稅原則與納稅人權益保護之間尚有灰色地帶,期望研討會的成果能夠提供具體的建議與做法,以利徵納制度的健全。同時吳德豐也建議企業應及早做好全面性的公司稅務治理,將稅務風險降至最低。
資誠會計師許祺昌表示,在實質課稅原則的認定中,雖然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內容,將大法官釋字第420號解釋文進行明文化,不過條文本身內涵過於抽象,也沒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認定或執行標準,而國稅局和納稅義務人時常對「實質課稅」的看法不同,造成不少爭議。因此,許祺昌建議,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 1應進行修法,應在經濟活動的活絡不致於被扼殺,同時又能兼顧執法者的尊嚴下取得平衡。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葛克昌也認為,在法治國家中,稅法的經濟解釋只是徵納雙方對法律見解的不同,不應該因為見解不同而受罰。也就是說,稅捐債務法與處罰法應該嚴加區分,實質課稅為「儘可能地接近真實」,此原則僅適用於稅捐債務法,而不適用於稅捐處罰法;稅捐處罰法則應要求「確實」心證程序,不應適用於實質課稅原則。因此,稅捐機關不應以實質課稅原則,決定漏稅的處罰額度。
至於實質課稅原則的功能定位,遼寧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閻海表示,稅法事實的解釋是實質課稅原則的唯一功能,因此,實質課稅原則的基本精神應該採取經濟的實質主義,也就是要求從事實的經濟「實體」或「實質」來解釋稅法事實。而量能課稅原則和實質課稅原則兩者應分工合作,以貫徹稅收公平,達到稅收正義。
南韓全北大學校教授韓相國指出,南韓國稅廳在1997年制定納稅人權利專章,更完整地保護納稅人權益,其中的「課稅前合法性審查請求制度」規定,當課稅機關進行稅務調查後,將課稅內容事先告訴納稅人。當納稅人對內容存疑,可提出對此內容正確與否的審查請求,如果審查結果顯示納稅人的主張是合理的,課稅機關必須在通知課稅前自行改正,以減少事後不服請求,節省納稅人的時間與經濟負擔。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葛克昌表示,南韓納稅人保護機制完善,不僅成立納稅人保護官,在南韓的納稅人權利專章中,第一條即列出所有納稅人應享的權利,第二條將申報之納稅人推定為誠實,也就是所謂的「誠實信用原則」,相較於台灣,納稅人保護相關的配套措施尚未臻完善,南韓的納稅人保護機制,值得台灣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