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協助海外經營有成企業多元發展強化實力,制定各項鼓勵台商回流政策與優惠措施,期能導引優良企業來台募資,以及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之目的。
於台商紛紛計畫回台上市的趨勢下,未來回台上市之企業中也許某些選擇在台設立子、分公司,且公司可能因此需配合業務變動而派遣數名員工在台灣工作,若屬於此種情況者,被派遣在台工作之員工即可能在台發生需申報與繳納台灣個人所得稅,或甚至在台公司對於集團給付之薪資報酬有在台申報扣繳之義務。
另,有些來回台上市之企業中,僅偶爾派遣一些員工來台出差者,在此種情況下,不論員工是我國國籍或外國籍,皆仍需注意是否因來台出差行為而造成員工需負擔原當地國之稅務外,尚有我國個人所得稅課稅問題。現就跨國工作員工之薪資與股票獎酬可能面臨之稅務影響提醒應注意事項於下:
舉例而言,台灣就外籍人士係以一年內是否在台居留超過90天為申報我國個人所得稅之判斷依據,居留超過90天者,不論是我國境內或境外支付薪資皆須在我國申報個人所得稅。至於台灣人,若仍在我國保留戶籍登記者,除了應注意屬於在台灣工作取得之報酬須繳稅外,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亦須在台灣申報繳稅,但大陸地區已繳稅額於符合法令規定時,可在台扣抵應納稅額,此外台灣人與在台居留滿183天以上者,尚需特別注意自99年開始,若在我國境外有所得者,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台申報境外所得之問題。
一般企業,除了給予員工現金薪資外,可能會另發放員工股票紅利與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股票獎酬,若有以股票作為獎酬者,則須考慮實行股票獎酬制度時所涉及之各國相關法令規範,例如所得稅法令、証管法令、與外匯管制等。
因此回台上市企業所聘僱的員工若包含有我國籍、外籍或大陸籍員工或跨國工作之員工時,公司設計股票獎酬制度除需顧及集團內全球各子、分公司員工之參加資格外,究竟以集團內哪一國家或公司之股票作為發行依據也是應考慮之因素,因為不同國家發行之股票可能有不同之規定,所衍生之各國員工股票獎酬之課稅方式與公司之申報扣繳責任亦可能不相同,故事前即需規劃好不要讓員工因各國規範之不同,而造成員工雙重課稅或多重課稅之結果。
例如,即使以海外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若是員工有在台工作時,則員工可能就有須在台繳納員工認股權所得之個人所得稅負,甚至若企業有在台設立子、分公司時,則在台公司亦負有揭露與在台辦理員工認股權所得申報之義務。
台商回台上市因屬海外公司來台籌資,其集團實質營運據點可能大部分皆在海外,但仍需注意集團內員工跨國或跨區域工作時可能發生之課稅問題與雙重課稅之風險,故建議企業須瞭解各國針對員工薪資與股票獎酬計劃之課稅規定,以避免重複課稅問題或錯失節稅之機會,甚或公司也須考慮員工之薪資支付與成本負擔方式是否應同時調整,以避免公司可能涉及的移轉訂價議題與公司稅上薪資費用於當地國被剔除之風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