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大面向談兩岸IPO注意事項(上)》以台灣證交所的規範為主要探討範疇,提及審查準則、審查重點,以及目前影響中國的台資企業回台申請上市進度之原因。而在此篇文章中,我們將以中國證監會公佈之相關條文與上篇台灣證交所的規定做一比較。
觀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佈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此辦法對於「不宜上市」之規定,其編排方式則分散在辦法各條文之中,例如: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二條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
自以上所列之部分條文可以觀察出來,兩岸資本市場對於不宜上市之規定,基本上是大同小異。
另外,依中國大陸報載所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處指出,分析2009年該會審核未通過上市的情況,認為公司應從以下四方面做進一步的努力:
一、申請首發的公司必須具備高度的獨立性,其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二、申請首發或再融資的公司必須高度重視規範運作。還要認真遵守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三、申請首發或者再融資的公司必須高度重視「募集資金運用」、「募集資金數額」,以及「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準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四、財務與會計之處理水平應予提高。
從台灣證券交易所公佈之審查重點,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處所強調的地方,各有所重,此外,隨著時間之演變,企業所衍生出來之問題也會有所不同,審查之重點也會隨之變化,惟以要求企業須在合理與相關規範之情況下經營事業為共同的方向。
最後,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從這一點觀察,不難發現,兩岸資本市場對於申請上市公司的內控制度是否落實執行,有著相同的重視。
(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邱昭賢協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