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9年開始台商基於台灣土地及人力成本增加、台幣升值、市場規模受限以及國際化的需求等因素,漸漸將生產地轉移至東南亞、中國大陸以及中南美洲等地,並在當地生根茁壯。爾後發展至一定程度時,面臨資金需求、員工人才培育、長久經營的考量,開始思考走入資本市場尋求下一階段成長的可能性。因此,本次開放海外企業來台申請上市(櫃),甚多係以東南亞以及中國大陸為生產地之海外企業,其面臨的重要議題之一為海外企業之股東如有大陸人民身分,在現行法令框架下如何行使其股東權以及限制。
一、海外企業來台上市陸籍股東之組成
本次金管會為擴大我國證券與期貨市場之規模、增加市場新動能及提升國際化程度,並帶動我國金融服務業之繁榮發展,逐步開放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及從事期貨交易,爰發布「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可投資台灣上市櫃公司的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具備下列資格為限:
另依據金管會「海外企業來台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除大陸地區設立登記之公司不得來台申請上市外,目前陸資持股超過20%或為主要影響力之股東,來台申請第一上市時必須經過專案許可。
二、陸籍股東權利義務行使之主要法源依據
陸籍股東所持有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所發行之股票,依據財政部函令屬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因此依證交法第2條之規定,外國股票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應依證交法之規定。第二,海外企業申請上市(櫃)而與台灣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上市(櫃)契約,其中約定證券相關法令,及交易所(櫃買中心)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外國發行人均有遵守之義務,因此交易所(櫃買中心)章則暨公告事項亦屬規範海外企業的法源之一。第三,海外企業的章程須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的法令下,明定證券交易所公佈之「股東權益保護重要事項」之內容,包括股份轉讓自由原則、股東表決權之行使、股東會特別決議等,以確保海外企業股東權之保護。最後,「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亦就陸籍股東權之行使亦有相關之規範。
三、陸籍股東投資之限制
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準之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可自由買賣台灣上市櫃股票外,但大陸籍自然人股東,依據前揭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除因贈與及繼承取得股票外,目前僅得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亦即大陸籍員工或股東可取得台灣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情況可能有五種,第一、海外企業股東為原始股東認購海外企業發行之股票,第二、海外企業進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公司員工承購股票,公司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分認股票,第三、海外企業進行盈餘轉增資,股息之分派依據原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獲配股票,公司章程如訂員工有可分配紅利之成數時,亦可取得盈餘轉增資之股份,第四、海外企業實施員工庫藏股,於證券交易所或以公開收購方式買回股份,將買回之股份轉讓與員工。惟依據依據金管會「海外企業來台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目前陸資持股不得超過20%,因此,海外企業陸資股東或員工不論係以何種方式取得股份,皆須在海外企業所發行之股份20%以下,否則尚須經專案之許可。
另外大陸籍自然人股東取得認購或獲配之股份後,如欲賣出所持有之股份,則應指定台灣地區之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買出之開戶,如為大陸籍員工,則應以海外企業境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名義,向我國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並由台灣地區之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買出之開戶。
四、大陸籍股東權利行使之限制
原本海外企業之章程依證券交易所規定之「股東權益保護重要事項」已對海外企業之股東權行使有相當規範,但是在兩岸政治特殊情境下,大陸籍股東的股東權行使實受有相當之限制,如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大陸籍投資人不得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亦即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且不得控制或影響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以及大陸籍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原則上應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我國開放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櫃),並同時開放陸資可投資國內資本市場,除可增加我國資本市場之流通資金以增加全新動能外,並有助於海外企業吸引留用大陸優秀員工,惟在我國現行法令下,尚有諸多限制須待遵守,係海外企業來台申請上市時應留意以及考量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