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是一種可辨認,但無實體的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的辨認標準是當它是可分離的(即其可出售,移轉或授權予他人使用),或當它是由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所產生。
單獨取得之無形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以成本入帳。成本是由購買價格,包括相關稅捐(進口關稅及不可退款之進項稅額),以及其他為使該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前之直接可歸屬成本。在單獨取得無形資產所支付之對價中,則包含了企業對該資產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之假設。
無形資產之產生過程可分為研究階段與發展階段。於研究階段不得認列無形資產。當企業能夠證明其發展階段之支出符合以下條件時,則應認列為無形資產:
任何在研究或發展階段中已認列為費用的無形項目之支出,若日後該專案符合無形資產認列條件,不得再予以資本化。
許多與內部產生無形資產之相關成本是不得資本化的,並且應於發生時將其費用化,包含研究、開辦與廣告等費用支出。內部產生之品牌、刊頭、客戶名單、出版品名稱與商譽也不得被認列為無形資產。
若是透過事業合併取得無形資產,由於其在機率及衡量條件皆視為已達到,因此不論其是否已反應在被收購者的財務報表內,均會認列為無形資產。
除非是屬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否則無形資產均應於耐用年限期間按有系統之方法予以攤銷。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係指在分析所有相關因素後,預期無形資產對企業產生淨現金流入之期間未存在可預見之終止期限者。
當有跡象顯示有限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已發生減損,企業須進行減損評估。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與尚未使用之無形資產,於有減損跡象時,應即進行減損測試,但無論是否有減損跡象,企業仍應每年進行減損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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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論點: 國內37號公報的規定與IAS 38的規定原則一致,但在實務上,目前國內對於發展階段費用的資本化並不普遍,但在IFRS下,這並非一個選項,只要符合條件者都應該要資本化,因此必須仔細分析究竟那些係發展階段的費用,及其是否符合資本化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