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下之太陽能產業虧損性合約

太陽能發電技術一開始是用來提供太空船電力使用。太空船所用之太陽能板大都採用砷化鎵晶片(GaAs chip),此種晶片發電效率高但價格昂貴,無法普及到民生用品。目前常見的矽晶片太陽能板大都是利用半導體(Semiconductor)製造公司的矽晶片(Silicon chip)廢料重新製造成矽晶片太陽能板。當矽晶片太陽能板逐漸普及之後,半導體製造公司之矽晶片廢料供不應求,因此價格水漲船高,造成太陽能板業者需跳過半導體製造公司,直接向其上游生產商多晶矽(Polysilicon)晶圓廠搶貨,使得矽晶片太陽能板價格狂飆。 以矽晶太陽能電池的成本結構來看,矽晶片的成本約佔生產電池總成本約85%,整個產業鏈最主要的產出瓶頸仍被視為是太陽能矽晶片端,因為擴產不易,使得產出受到限制。因此,矽晶太陽能電池廠為了維持原料供應來源穩定,與國際多晶矽原料廠簽定長期供貨合約,主要即是簽定合約還可以確保當下穩定的原料供應。 若矽晶太陽能電池廠與多晶矽晶圓廠簽定長期供貨合約,其合約為正式簽訂之不可取消合約,且合約價格確定。但因過去幾年,多晶矽晶圓廠因利潤率極高,大幅產能的擴充造成2009 年起上游產能過剩、價格崩跌。使矽晶片的現貨價格小於不可取消之合約價格,而使矽晶太陽能電池廠與上游簽定的長期合約可能成為「虧損性合約」。

依IAS 37「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規定,如果企業簽訂的合約屬虧損性合約,則應衡量該契約之現時義務,並認列為負債準備。[IAS 37.66]「虧損性合約」係指為履行合約義務所發生不可避免之成本,超過預期從該合約所獲得經濟效益之合約。合約之不可避免成本為退出合約的最小淨成本,其係為履行該合約而發生之成本與終止合約所發生之補償金或罰金之孰低者。[IAS 37.68]

會計處理上依下列原則認列:

不可避免成本:為退出合約之最小淨成本,係下列二者中孰低者:

  • 為履行該合約而發生之成本:
  • 終止合約所發生之罰金或補償金

對於履行合約可能產生之虧損性合約損失可以下列方式擇一估計之:

  • 以合約約定價格高於該原料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市價部分估計。
  • 以該原料未來銷售產品所獲得之經濟利益是否超過生產該產品所須之成本(原料成本及新增之直接變動成本)而定,若未來銷售產品所獲得之經濟利益超過生產該產品所須之成本,則無須認列虧損性合約損失,反之,應就生產該產品所需之成本超過未來銷售產品所獲得的經濟利益部份認列虧損性合約損失。

以下,舉例說明:矽晶太陽能電池廠與多晶矽晶圓廠簽定3年期長期供貨合約,自2008年起以每片50美元來採購矽晶片,每年最低採購量為100片,2009年底矽晶片市場價格滑落為每片40美元,每一組太陽能電池需使用一片矽晶片,其他成本為10美元。

情況一:該合約不可取消,太陽能電池組售價為69美元

  • 不可避免成本:為履行該合約而發生之成本
  • 對於履行合約可能產生之虧損性合約損失:
    (50-40)×100=1,000> (69-50-10)×100=900
  • 該原料未來銷售產品所獲得之經濟利益未超過生產該產品所須之成本,認列虧損性合約損失1,000

情況二:該合約不可取消,太陽能電池組售價為79美元

  • 履行合約可能產生之虧損性合約損失:
    (50-40)x100=1,000<(79-50-10)x100= 1,900
  • 原料未來銷售產品所獲得之經濟利益超過生產該產品所須之成本,無須認列虧損性合約損失。

情況三:假設合約可取消,取消合約之罰金為500美元。

  • 不可避免成本:終止合約所發生之罰金或補償金
  • 履行合約可能產生之虧損性合約損失:(50-40)×100=1,000>終止合約所發生之罰金或補償金500
  • 認列虧損性合約損失500美元

 

(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懿洋經理協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