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 電信業議題

為因應即將於2013年全面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全台灣的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無不全力準備。

IFRS對企業的影響程度,與其所處的產業及經營模式有很大的關聯,對電信業而言,影響最大的部分,一般而言為收入認列相關議題,更明確的說,主要係有關數個可辨認項目(multiple elements)與總額或淨額認列的議題。

電信業由於經常有搭配銷售的模式,例如手機搭配門號銷售的情形,因此產生了multiple elements的問題,對消費者而言,其實是取得兩個銷售項目,即手機與門號,其各自有不同收入認列的金額、 時點及方式。

依IFRS的規定,當有multiple elements的情形時,收入必須按各自的公允價值,且於符合各自的收入認列條件時,按各自適當的方式認列。公允價值最好的證據就是其單獨出售時的價格,但有時,某些項目可能沒有單獨出售的價格,這時可能可以依一個合理的方式決定其公允價值,或用所謂的剩餘價值法。此外,收入認列的時點及方式,則依該項目的性質為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而定;若為商品銷售,其收入通常於商品交付且風險及報酬移轉時認列,勞務收入則應於勞務提供期間依合理的方式攤銷。

以手機搭配門號銷售為例,手機係商品銷貨,若符合其他條件時,可於出貨時認列。門號則為勞務提供,須於勞務提供期間依使用程度認列。由於手機搭配門號銷售時,手機可能是免費或提供折扣,這不代表手機的公允價值為零或折扣後的金額,因此即使在出貨時沒有收取相當於其公允價值的現金,仍須按其公允價值認列收入,而未來收取的門號費,則可能須扣除一部分已於手機出貨時認列的金額,因此無法認列與通話費相同金額的收入。

要採用上述收入認列方式,可能須於每筆收入入帳時就加以調整,因此很可能需要藉助系統的方式才能有效完成,以人工方式調整的可行性不高。

另外,電信業經常面臨的收入認列議題尚有與異業結盟時,收入應依總額(即同時認列收入及成本)或是淨額認列,其主要關鍵在於對顧客而言,電信公司扮演的角色究竟是主要義務人(Principal)或僅為代理人(Agent),若屬前者,則可同時認列收入及成本,若屬後者,則僅能依淨額認列。很多時候,電信公司扮演的角色並不是這麼容易界定,因為有很多因素要列入考量,例如其所承擔的存貨風險、價格風險、客戶信用風險及其他風險等,可能有些因素指向Principal,而其他因素則指向Agent,這時就必須就所有相關因素綜合考量來加以判斷。總額或淨額認列雖然對損益沒有影響,但會影響到營業額及毛利率,對電信業而言,若金額重大的話,可能也會產生相當衝擊。

除收入認列外,IFRS對電信業的無形資產與固定資產可能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以無形資產為例,依IFRS的規定,內部開發的軟體與網頁成本,以及顧客取得成本,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皆必須資本化為無形資產,並以合理方式於收入認列時攤銷為成本,目前國內並無此規定。至於固定資產,IFRS可能會對折舊年限與殘值、重大維修支出、利息資本化等議題上產生會計原則的差異而造成影響。

由於電信業係高度系統化的產業,任何重大的IFRS調整可能都必須仰賴系統的支援,因此,所需的導入期間可能也較其他產業為長,建議應及早因應。換個角度來看,IFRS的規定通常與公司的經濟實質較為接近,以其為依據重新檢視公司的內部績效衡量指標,並建立集團一致的標準,也是導入IFRS對公司經營績效提升可能產生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