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资赴台投资配套措施

 

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台湾自1987年7月15日解除外汇管制以来,提高了资金进出台湾的自由度,交易的汇率也依据市场机制而决定。原则上,在台湾的企业或是个人都可以自由的从事外汇收支或交易的行为。

依据台湾中央银行「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的规定,公司、行号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未超过五千万美元之汇款,团体、个人每年累积结购或结售金额未超过五百万美元之汇款,或非居住民每笔结购或结售金额未超过十万美元之汇款,只要填妥申报书之后,就可以办理结汇。但如果是超过前述金额之汇款,则须事先取得台湾中央银行核准后,才可办理结汇。此外,公司、行号每笔结汇金额达一百万美元以上之汇款,或团体、个人每笔结汇金额达五十万美元以上之汇款,须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并经银行确认后,始得办理结汇。因此,大陆企业赴台投资之后所产生的盈余以及股利所得等投资收益,都可以按照前述的规定,办理结汇。


购置不动产相关规定

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及其授权制定之「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得于取得主管机关许可后,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一、权利主体

不动产权利登记主体包含以下三种:

  1. 大陆地区人民。但现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成员者,不得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
  2. 经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许可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
  3. 经依公司法认许之陆资公司。

上述第2项所述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须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之规定,经经济部许可后,始得申请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上述第3项之陆资公司,亦须依「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来台设立分公司。

二、取得不动产种类

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陆资公司,为供下列业务需要,得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1. 业务人员居住之住宅。
  2. 从事工商业务经营之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所。
  3. 其它因业务需要之处所。

三、取得不动产程序

在取得不动产之程序方面,本办法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及经许可之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陆资公司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向地方政府申请审核,再于审核通过后,并同移转不动产权利案件简报表,报请台湾内政部许可。在内政部许可后,始可进行不动产过户登记。

四、不动产移转限制

虽然台湾政府开放大陆地区人民取得台湾的不动产权利,不过对于相关不动产权利的移转,具有以下限制:

  1. 大陆地区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原则上须于登记完毕后满三年,始得移转;以及
  2. 经许可之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陆资公司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虽然没有转让期间之限制,但在遇有转让情形时,必须相经过地方政府审核,再经过内政部许可后,才能办理不动产移转登记。

五、购买不动产所需的贷款

具有台湾居留许可的大陆地区人民,以及经过台湾政府许可或认许的大陆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与陆资公司在台湾购买不动产需要贷款时,可以以与台湾人民与企业相同的条件向台湾的银行办理贷款(包含信用贷款)。

但如果是没有居留许可的大陆地区人民,以及未经过许可或认许的大陆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与陆资公司需要贷款时,除了必须将所购买的不动产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担保外,同时贷款的成数,也只能以不动产价款的五成为上限。


台湾现行劳动环境相关规定

台湾对于劳工有最低劳动条件之保障,主要规定于「劳动基准法」,另外,对于职业灾害、劳工安全卫生或性别平等、性骚扰防治等,亦有特别保护规定。

近年来台湾劳工对于自身之劳动权益已有相当意识与认知,故如让员工对于自身权益及企业内部规定有明确的了解,将有助于劳资和谐。而企业若不遵守规定,则极有可能发生劳资争议,甚而有被处罚之可能。


员工聘雇条件

工资 月薪制员工不得低于每月新台币17,880元,日薪制员工每小时不得低于新台币98元。
正常工时 原则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2周不得超过84小时
延长工时 正常工时与延长工时合计1日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
例假及休假 原则每7日给予1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休假日每年约有19日
特别休假 于员工到职满1年后,视年资给予7~30日
其它假别 婚假、病假、公伤病假、产假、陪产假、家庭照顾假、事假、丧假、公假等
留职停薪 留职停薪原则由企业与员工自行约定,但员工于任职满1年后,子女未满3岁时,可向企业提出育婴留职停薪
退休金制度 于2005年7月1日后雇用之员工,应按月为员工提缴退休金至劳保局员工个人账户,提缴率不得低于员工每月工资6%,企业每月负担之退休金费用约为新台币90元~9,000元
劳保(含就业保险)、健保 劳保:企业每月负担之费用约为新台币583元~2,304元
健保:企业每月负担之费用约为新台币911~9,598元

人员管理之提醒

为保障就业机会平等,现行规定要求企业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且应避免有违反求职人或员工之意思,留置其国民身分证、工作凭证或其它证明文件、扣留求职人或员工财物或收取保证金。

另外,企业对求职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或升迁等,除有合理事由外,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台湾虽然规定员工可以组织工会,并由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协商,但一般企业多无工会组织,实务上是透过劳资会议与员工沟通、协商。若企业欲实施弹性工时、延长工时或使女性员工夜间工作,如企业无工会,于实施前应先经劳资会议同意,始为适法。

现行规定并要求企业需备置书面管理规范,例如:于雇用员工达30人以上时,应订定工作规则并报主管机关核备、应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等,若未订定者,主管机关可处以罚锾。


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商业活动相关规定

除陆资企业赴台投资外,大陆地区人民倘能赴台从事相关活动,自有利于两岸人才技术交流。目前台湾关于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工作或从事商务活动之法令规范主要规定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0、11、72及95条及就业服务法第80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需经主管机关许可使得进入台湾地区,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工作,亦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目前台湾主管机关发布的相关办法计有「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服务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等。依目前发布之许可办法,陆资企业赴台投资设立公司或办事处前得委派代表人来台进行投资规划和开业筹备等相关工作;于设立登记后,符合下述规定者亦得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担任负责人(董事、监察人) 、经理人、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兹说明如下:

一、许可证种类

(一) 单次入出境许可证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工作或从事商务活动,得依来台时间,申请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此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为发证翌日起算三个月;出境后,许可证即失效。

(二) 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

除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外,大陆地区人民如有短期内数次往返台湾之需求,亦得检附相关说明,申请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此许可证之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不等,大陆地区人民得于出境前,检附下次来台行程,向台湾移民署申请入境许可。

(三) 多次入出境许可证

大陆地区人民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事业之负责人或经理人,需长期驻台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者,得检附相关数据,向台湾移民署申请一年效期以上之多次入出境许可证。持有此许可证之大陆人士,入境后得在台湾居留至许可证有效期间届满再行离境,或于有效期间内多次入出境,而无须另向台湾移民署申请入境许可。

二、申请资格

(一) 大陆人士台来工作

对象 陆资企业委派之投资代表人或在台陆资企业之负责人
申请人数

分公司、子公司

  • 投资金额或营运资金美金20万元以上得申请2人,投资金额或营运资金每增加美金50万元得申请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

办事处

  • 1人
申请单位资格

分公司、子公司

  • 设立未满一年者,营运资金或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
  • 设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营业额达新台币3,000万元以上、平均进出口实绩总额达美金300万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达美金100万元以上

办事处

  • 依规定设立登记

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

  • 应具硕士学位或具学士学位并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申请人数

分公司、子公司

  • 经理人:1人
  • 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已实行投资金额美金30万元以上者,得申请1人,已实行投资金额每增加美金50万元,得再申请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

办事处

  • 1人

(二) 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对象
  • 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
  • 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
  • 上述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得同时申请配偶及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申请单位资格

本国企业、侨外投资事业

  • 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10,000,000元,或公司资本额达新台币5,000,000元
  • 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 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10,000,000元,或营运资金达新台币5,000,000元

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

  • 采购实绩达美金1,000,000元。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不受采购实绩限制。

大陆地区公司在台分公司

  • 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10,000,000元,或营运资金达新台币5,000,000元

大陆地区公司在台办事处

  • 比照前述「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之资格办理。
申请人数
  • 设立未满一年且年度营业额未达新台币10,000,000元之邀请单位,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次。
  • 邀请单位年度营业额为新台币10,000,000元以上、未达新台币100,000,000元者,其每年邀请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次。
  • 邀请单位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100,000,000元,其每年邀请人次不得超过四百人次。

三、长期居留相关事项

(一) 全民健康保险

大陆地区人士以投资经营管理事由来台工作,不论系以在台分公司或办事处负责人、经理人、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如入境后连续居留满四个月时,得持分公司或办事处之经济部设立许可文件及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同时填具申请表,申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

(二) 子女就学

大陆地区人士来台工作,其子女亦陪同来台时,得检具相关文件,申请进入高中、国中或小学就读。分述如下:

1. 高中职

大陆人士子女如尚未就读高中,得参加台湾地区每年举办之高中入学基本学力测验;若已就读高中者,得参加各公立高中职于寒暑假举办之转学考,或洽私立高中职安排入学事宜。

2. 国中

大陆人士子女如欲来台就读国中,得检具下列文件,向各地教育局申请安排入学事宜:

  • 小学毕业证书(尚未就读国中者须检附,并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及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认证)
  • 成绩证明文件(已就读国中者须检附,并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及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认证)
  • 台湾医院之健康检查证明
  • 子女本人及父亲或母亲之入境许可证
  • 二吋照片二张

3. 国小

大陆人士子女如欲来台就读国小,得检具下列文件,向各地教育局申请安排入学事宜:

  • 成绩证明文件(已就读国小者须检附,并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及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认证)
  • 子女本人之入境许可证
  • 护照

(三) 申请台湾地区驾照

大陆地区人士如欲申请台湾地区汽车驾照,得检具下列文件,参加由台湾地区间监理所办理之考试(笔试);通过考试后,即得取得台湾地区汽车驾照:

  • 一年以上效期之入出境许可证
  • 护照
  • 大陆地区驾照(须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及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认证)
  • 一吋照片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