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產業在近年成為社會大眾的討論議題之一,更一直是投資銀行及一般投資者眼中的明日之星。日前日本大地震及其所引發的核電危機再度引起了社會大眾對於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重視,政府制法機關也積極的尋找方法,思考如何在以所費成本及對環境影響最低前提下生產能源以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求。
目前被利用於開發可再生能源之來源包含日光、風力、雨水、潮汐、以及地熱,許多國家已投入尋找新的來源以發展未開發之可再生能源。美國的日光及風力等能源十分富足,並為全世界能源使用量最高國家之一,美國聯邦及州政府也大力推動並通過法案,鼓勵社會大眾積極開發可再生能源。在市場潛力大幅看好的情況下,許多美國本地公司積極建造電廠或投入相關計畫以享受聯邦及州政府所提供的租稅獎勵措施。台灣擁有發光二極體( LED) 和半導體相關產業的雄厚根基,在面臨本地能源供應及市場規模受限的挑戰下,台灣公司已對外尋找投資機會以發展可再生能源。筆者將藉此文針對幾項美國聯邦稅法對於發展太陽能之獎勵措施提供一個概括性的說明。
美國聯邦稅法規定,納稅人若利用包括太陽能等符合規定之可再生能源,使用每一度電可以得到美金0.022 元的「產品稅賦抵減( Production Tax Credit; PTC)」,為符合申請此稅賦抵減的資格,該太陽能設備必須在2014 年1 月1 日前啟用。除此之外,美國稅法也提供另一「太陽能產業投資稅賦抵減( 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對於符合規定之能源設備給予相當於其成本百分之三十的稅賦抵減。在2009 年2 月7 日「美國復甦與再投資法案( 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 ARRA)」生效前,即便納稅人符合申請ITC 的資格,若其已申請PTC,則該納稅人不得再申請ITC,而在ARRA 通過後,想要申請採用ITC 的納稅人,只要提出申請,即可選擇使用該稅賦抵減,然而,一旦提出此申請,未來將無法再使用PTC。
此外,對於已採用PTC 的設備,也不得再變更以採用ITC。ITC 適用於利用太陽能發電、加熱或冷卻機器設備、或光纖照明等太陽能設備。另外,ARRA 也針對在2011 年底前啟用,或在2012年以前動工並在2017 年完工之特定太陽能設備,提供相當於設備成本百分之三十的獎助金,但領取此獎助金後該設備將不再符合申請ITC 或PTC 的資格。納稅人若符合申請資格且有意願申請該獎助金,必須在2012 年10 月1 日前提出申請且該太陽能設備必須在2011 年底前動工,在獎助金發放後,若該設備在五年內被處分,納稅人也必須歸還部分或全額之獎助金。
根據ARRA 規定,獎助金補助計畫申請原在2010 年年底即截止,但2010 年12 月16 日歐巴馬總統簽署並於同年12 月17 日生效之「2010 年減稅、失業保險再授權、及工作機會增進法( Tax Relie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Reauthorization and Job Creation Act of 2010)」將此期限順延一年。此外美國聯邦稅法也提供另一「限定能源抵免( Qualifying Advanced Energy Project Credit)」之製造稅賦抵免計畫,對於利用日光生產能源之設備提供百分之三十的稅賦抵免額,但此計畫已在2010 年底截止,且並未在歐巴馬總統2010 年減稅法案中得到延期。即便如此,歐巴馬團隊目前正在考慮各種提案以促進美國本土工作機會的增加,該稅賦抵免計畫極有可能被包含於其中一項提案中,因此,在未來仍有再次施行的可能。
美國能源退稅及獎勵制度在聯邦及州政府各種不同的稅賦抵免及補助金制度,以及其不同的申請截止日、抵免規定、設備啟用年度、及返還條款等規定而具高度複雜性,有興趣進入美國太陽能市場的公司,應事先與相關顧問諮商,以達到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