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許多台商企業透過與中國大陸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投資中國大陸(或與中國大陸企業從事商務活動),期能享有稅收協定下的諸多優惠待遇(如降低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扣繳稅率等);為防止企業濫用稅收協定安排避稅、完善管理制度,中國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即發佈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供徵納雙方依循。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對公眾發佈了《關於開展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法檢查的通知》(國稅辦發[2010]101號),據瞭解,該文令於2010年9月即下發給各地稅務機關,要求依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開展全國性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專項執法檢查」;此次專項檢查2010年9月啟動,至同年12月結束,包含了自查、抽查及總結整改三階段;自涵蓋地區、組織工作要求、稅務系統動員等各層面觀察,都是相當大規模的稅務查核。
此次稅務專項檢查中,我們輔導了許多客戶受檢並規劃因應對策,茲就對相關案件的觀察節要說明如下:
綜上,若企業已(或規劃)透過控股或其他交易安排於中國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請務必注意前述查核趨勢,適當調整企業租稅管理範圍;依我們的經驗,企業若能自建立實質營運、備妥證明文件及落實資金流程等各層面做好管理,確有較高機會獲准適用稅收協定優惠;若台商企業有此方面的疑問、或已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查核,也請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會很樂意協助研擬、討論因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