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張適用稅收協定優惠及核准適用後應注意的事項

近年來,許多台商企業透過與中國大陸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投資中國大陸(或與中國大陸企業從事商務活動),期能享有稅收協定下的諸多優惠待遇(如降低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扣繳稅率等);為防止企業濫用稅收協定安排避稅、完善管理制度,中國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即發佈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供徵納雙方依循。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對公眾發佈了《關於開展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法檢查的通知》(國稅辦發[2010]101號),據瞭解,該文令於2010年9月即下發給各地稅務機關,要求依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開展全國性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專項執法檢查」;此次專項檢查2010年9月啟動,至同年12月結束,包含了自查、抽查及總結整改三階段;自涵蓋地區、組織工作要求、稅務系統動員等各層面觀察,都是相當大規模的稅務查核。

此次稅務專項檢查中,我們輔導了許多客戶受檢並規劃因應對策,茲就對相關案件的觀察節要說明如下:

  • 多數案件檢查要項集中於稅收協定中「股息上限稅率優惠」之適用性;可見中國稅局普遍意識到跨國企業不當透過控股架構安排規避中國稅負,並已將其列為稅收協定審批及檢查的重點項目。
  • 本專項檢查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通令全國辦理,顯示中央對於稅收協定執法的高度重視,影響所及,可預期地方稅務單位未來在辦理稅收協定優惠相關審批、檢查時也將更為審慎及嚴厲。
  • 國稅發[2009]124號專章要求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取得稅收協定優惠後之狀態進行追蹤管理,可預期各地稅局將據以對各地稅收協定案件進行不同程度、不定期的追蹤審查,審查及補正要求也將更趨細膩;納稅人應定期檢視其是否仍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的條件,並隨時備妥完整的佐證文件。

綜上,若企業已(或規劃)透過控股或其他交易安排於中國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請務必注意前述查核趨勢,適當調整企業租稅管理範圍;依我們的經驗,企業若能自建立實質營運、備妥證明文件及落實資金流程等各層面做好管理,確有較高機會獲准適用稅收協定優惠;若台商企業有此方面的疑問、或已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查核,也請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會很樂意協助研擬、討論因應方案。

 


本文原刊載於《中國稅務熱訊點評》2011 Vol.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