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ECFA面紗

台灣與中國為加強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貨品貿易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及建立合作機制,近年來積極協商洽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該協議已於2010 年6 月29 日於重慶完成正式簽署。但ECFA 究竟是什麼?這可先從概念上進行瞭解,再就ECFA 的內容分析。

ECFA的概念

ECFA究竟與常聽見的區域貿易協定及自由貿易協定有什麼不同?根據WTO的解釋,(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是指政府之間為了達到區域貿易自由化或貿易便利化的目標所簽署的協定。協定的內容一般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人員流動、貨幣金融、政府採購、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保護、標準化等許多領域的相互承諾或協定,更因不同的協定層次,更會延伸到其他為了區域經濟一體化(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而作的協定。

一、區域貿易協定的層次

區域貿易協定按其發展經濟一體化層次的一般規律,可劃分為下列幾種方式:

  1. 優惠性貿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 PTA,)或稱〝經濟夥伴協議〞(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是經濟一體化過程中最低階和最鬆散的一種形式,透過協定,對一部份商品或大部份商品給予優惠關稅。
  2. 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或局部自由貿易協定(Partial Scope Agreement, PS)指在自由貿易區內各成員國間取消貿易壁壘,實行區內商品的自由流動,但成員國間象徵國家經濟主權的海關依然存在,且保留各自對自由貿易區外其他國家的關稅和各種貿易限制。
  3. 關稅同盟(Custom Union, CU)係在自由貿易協定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完全消除成員國之間的關稅或其他壁壘,同時協調其相互之間的貿易政策,建立起對外的統一關稅率。
  4. 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 CM)係在關稅同盟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消除成員國之間對生產要素流動的限制,使得商品與生產要素可以自由流動。
  5. 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又稱經濟貨幣同盟(如歐盟),是在共同市場的基礎上,成員國之間逐步廢除經濟政策上的差異,制定和執行某些共同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向完全經濟一體化的最後階段邁進。
  6. 完全經濟一體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又稱政治經濟同盟(Political Economic Integration),是經濟一體化的最高階段,成員國建立起一個超國家的管理機構,統一各國的財政,貨幣和經濟政策,使用共同貨幣,在國際經濟政策中採取同一立場。

二、ECFA 與區域貿易協定

在ECFA底下,雙方考量兩岸之間不同的經濟條件,同意採取包括逐步減少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資保護並促進雙向投資、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等四大合作措施,以進一步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實質合作。故在觀念上,ECFA定位為區域貿易協定下的〝優惠性貿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較為妥適。但為什麼ECFA特別強調架構(“Framework”),這是避免因為簽署正式協定或協議曠日費時而緩不濟急,故雙方先簽署過渡性的綱要式「架構」協議,並就雙方最急迫且獲有共識的項目減免關稅,這部分就是所謂的「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

ECFA的內容

在上述的目標與合作措施之下,兩岸簽署ECFA 之內容主要包含協議文本及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臨時原產地規則、雙方防衛措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服務提供者定義等五個附件。此外,在ECFA 框架下兩岸更同時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讓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逐漸符合世界主流標準。

由於ECFA 中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等三項目對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有莫大助益,並對兩岸產業未來的互補合作及創新發展具有長遠的影響,故本次將針對此三個主題進行重點介紹及影響說明。

三、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

在所有ECFA 的協議內容中,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是受到最多討論的一項議題。而所謂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指的是兩岸間在完成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之前,提早反應貿易自由化成果的提早降稅、提早市場開放承諾。

目前就ECFA 中之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而言,共有539 項台灣之產品、267 項中國產品將可優先享受到兩岸貿易自由化的優惠。

在ECFA 簽署與審議通過後,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預計於2011 年1 月1 日生效。清單中所載貨品的關稅減讓,將依關稅級距,以兩年三階段的方式進行,並於2013 完成相關產品零關稅目標。整體而言,除了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的利益之外,ECFA 的簽訂代表著台灣與中國間將就兩岸間全面性的自由貿易協定展開協商。

在立法院及國務院行使同意權後,兩岸間全面貿易自由化的談判,在ECFA 生效的六個月之內正式開始。就算早期收穫清單僅涵蓋兩岸貿易的一小部分,兩岸間的關稅與貿易障礙,將可能因兩岸間的自由貿易協定消除,產業界也應該為了自己的利益,在兩岸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中做好準備。

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

ECFA 針對中國服務業進入台灣市場所給予市場准入條件的放寬,主要著重於非金融服務項目;至於金融服務業,除了中國的銀行經許可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且滿1 年可申請在台灣設立分行外,並未針對其他金融服務業調整市場准入的限制;但是中國地區的非金融服務業,例如商業設計、中國電影的放映、商品買賣的居間、運動以及其他娛樂服務業,則均可因ECFA 簽署而取得進入台灣市場的機會。

至於台灣本地的業者,在此次ECFA 簽署後,在金融服務業以及醫療業進入中國市場則有較大的收穫。在金融業方面,台灣銀行業現在在中國設立代表處滿一年即可申請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以及登陸開業二年及申請前一年具有獲利就可承作人民幣業務;而在證券業方面,台資的證券期貨機構後續申請QFII 資格時,中國將給予便利,中國同時也將簡化台籍證券期貨人員取得中國相關資格的程序,另外中國QDII 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的名單,也將納入台灣證交所與期交所在內。

至於保險業則可以透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合併計算是否符合「五三二」條款的條件。而在醫療服務方面,透過EFCA 之約定,台灣醫院則得在中國設立合資、合作醫院及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

總括來說,台灣服務業者,尤其是金融服務業與醫療服務業者,透過本次ECFA,得到了優於WTO 架構的市場准入條件;而中國的設計服務以及視聽娛樂,尤其是中國電影,進入台灣市場也得到了相當程度鬆綁。我們相信透過ECFA 的開放,將使兩岸服務業往來更為頻繁,相互投資關係更為緊密,帶動兩岸服務業質與量的提升。

五、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此次完成簽署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中最受矚目的內容是海峽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植物品種權優先權,以提升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以保障研發成果;建立共同打擊跨境不法的執法協處機制;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以及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開展智慧財產權業務交流與合作,建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4 個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未來兩岸互相承認“優先權”之後,將可避免專利或商標在申請空窗期時遭人惡意搶註或侵權;相對的,有了兩岸間互相承認的“優先權”,中國的產品未來在臺灣,也會得到相對應的優先權保護。

惟,智慧財產權保護採屬地原則,即便兩岸簽署本協議後,在台灣取得的專利、商標或植物品種權等,並無法自動在中國中國受到保護,還是要依照中國中國的法律規定,申請註冊或登記,才能取得保護。倘若智慧財產權在中國中國遭受搶註、仿冒或盜版時,仍須由權利人依照中國中國相關的法令,提出救濟。

兩岸洽簽協議後,透過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與快速的協調處理機制,中國中國將會加強取締「山寨」台灣農產品,確保台灣商品出口到中國中國的市場,為保障農民應有的經濟利益,應儘早向中國中國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才是最具體有效的做法。ECFA 為一深具意義之歷史性協議,涉及廣泛的經貿議題,上述所論之貨品的降免稅及服務業的市場開放,無疑可擴大兩岸的經濟成長並創造更多合作契機;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機制建立則具有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指標性意義。此外ECFA 所涵蓋雙向投資保障以及經濟產業的合作促進等領域,無疑亦建立兩岸合作的新局面與里程碑。在ECFA 的簽署之後,藉由貨品早收的關稅逐漸降低、貿易早收的市場准入加上兩岸間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未來中國與台灣將可進行兩岸優勢互補,強化兩岸產業分工合作,加速產業轉型升級,並延續過去兩岸搭橋專案的成果,進一步推動兩岸產業交流與實質合作,並在共同朝環保、低碳、節能等新時代新興產業方向發展。

在後ECFA時代,兩岸若能將「以中國為工廠」調整改變為「以中國為市場」,除可充分運用產業價值鏈上的互補共營大中華市場外,兩岸更可協同提升產業競爭力與附加價值,向產業鏈兩端延伸,增強前端設計研發和後端品牌行銷能力,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兩岸將有機會共同打造中華品牌,甚或共同制訂產業標準,立足全球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