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民國100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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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1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即將自明年(民國100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該公報係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8號「營運部門」(IFRS 8 Operating Segments)所訂定,屆時,我國財務報表中有關部門資訊之揭露規定,將與國際會計準則提前接軌。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06年11月發布IFRS 8,取代原有之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部門別報導」(IAS 14 Segment Reporting),改以企業營運決策者之觀點,辨認企業之營運部門,並據以揭露供營運決策者複核之部門資訊。因此,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明年開始適用41公報後,營運決策者平時所複核的管理報表,即為財務報表應揭露部門資訊之基礎。

「為什麼要揭露管理目的之企業內部資訊?」許多企業可能這麼問。

41號公報主要是在協助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藉由企業營運決策者進行經營決策、資源配置及績效評估時所複核之管理資訊,瞭解企業之營運結果,以對企業之經營活動及經濟環境所面臨之風險及報酬作出適當評估。因此,41號公報雖然以管理法(Management Approach)的角度要求揭露營運部門資訊,但其核心原則仍以報表使用者之目的出發。

41號公報即將自明年開始適用,在此特別提醒此公報的重要影響及應注意事項:

  1. 除年度財務報表外,期中財務報表亦應揭露營運部門資訊。上市櫃公司最快從明年第一季財務報表開始,就要開始適用41號公報;其他公開發行公司則是明年半年度財務報表開始要適用此規定。
  2. 首次適用41號公報時,前期比較資訊應予重編。雖然明年財務報表(包括期中財務報表)才開始適用41號公報,但企業於本年度即應先行準備,避免明年依新規定揭露前期資訊時耗費時間及成本。
  3. 若揭露之資訊不符合41號公報之規範,則不能將該資訊稱為部門資訊。已於合併財務報表揭露部門資訊者,其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得不揭露部門資訊,但應附註說明已於合併財務報表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4. 企業應依41號公報規定辨認營運部門、決定應報導部門並揭露相關資訊,不得主張企業係從事單一產業而無須揭露部門資訊。且除非符合公報訂定之彙總條件,否則企業不得恣意將二個以上之營運部門予以彙總表達。
  5. 41號公報所要求揭露之營運部門資訊,原則上應與營運決策者複核之資訊一致,因而可能未必符合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企業除應說明該等部門資訊之衡量基礎,亦須調節說明其與主要財務報表金額間之差異。
  6. 41號公報所規定之必要揭露財務資訊,包括部門損益及部門資產;若營運決策者未複核部門資產,依(99)基祕字第151號解釋函規定應揭露部門資產金額為0。此外,部門負債及其他重大項目若包含於部門損益或部門資產之衡量金額,或雖未包含但仍定期提供予營運決策者複核,亦應揭露該等項目。
  7. 企業評估資產減損時之現金產生單位,不應大於依41號公報辨認之營運部門。企業於辨識現金產生單位時,亦應同時考量營運部門之劃分基礎。

我國上市櫃公司自民國102年將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41號公報可以說是我國近年轉向國際會計準則之關門之作。41號公報之觀念具有重大改變,對企業之影響不能謂不大,建議企業及早正視,並對部門資訊之產出建置必要之內部控制程序,以因應未來財務報表之揭露要求,及簽證會計師查核之需要。

 (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鍾子嶸協理協助完成)

 


本文原刊載於《工商時報》2010年9月28日【資誠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