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之稅務觀點與全球戰略佈局


今年七月,惠普以專利侵權為由,挑起與宏碁間的跨國智財戰;若就雙方人力投入、天價之求償金額,及對雙方競爭態勢消長等因素來看,不難發現智財治理具有營運戰略層次高、跨部門專業整合之特性,且對現今企業營運具有根本性的影響,確實為知識經濟時代關鍵之管理議題;我國企業於研發事務及專利權申請上投注之心血及資源極為可觀,估計一年達2,000億新台幣之譜,創新及技術導向之發展策略相當明確;惟受限於專利特質、守勢心態及尚未成熟之智財治理技術,創造之實質效益估計僅約20億新台幣;投入資源與產出效益間落差如此可觀,突顯我國企業在智財治理方面,攻守失衡且成本控管欠佳,仍有精進之空間。

智財治理可分就策略、戰術及成本三構面探討;策略面為智財治理之骨幹,應呼應市場佈局、競爭態勢等因素;戰術面著重法律工具之運用,應同時考量各國準據法及審理制度;至於成本面,則首重研發管理及本文所探討之本國及全球租稅佈局。

建立更具成本優勢之研發環境:租稅獎勵極大化

為鼓勵企業投入高附加價值之研發事務,並透過多元管道取得智財,我國准許符合資格企業申報研發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並開放技術入股;另,為獎勵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亦明訂技術授權案若符合特定要件,支付國外機構之技術權利金得免納所得稅。基此,若各項研發租稅減免措施可充分利用,本國企業從事研發事務之租稅成本尚稱低廉。

惟實務上,本國企業為申請前揭研發租稅優惠,常與稅捐稽徵機關就審查項目逐條攻防,而核定之租稅優惠仍大打折扣,致使徵納雙方爭訟不斷;究其主因,我國稅捐稽徵實務重形式主義,而研發模式態樣多變,單一法律條文難以概括論斷,致主管機關對法規適用性之裁量通常較保守(若交易實質無法明確判定,則首先保障稅收);又稅法雖賦予稅捐稽徵機關實質課稅權限,惟研發事務本非財稅人員之專業,「實質認定」反常流於主觀判斷,徵納雙方均備感困擾。

另一方面,我國企業通常以營運先行、由財務善後;爭取作業面時效與彈性之便,卻使企業租稅風險難以控管;因我國稅捐稽徵實務仍重形式主義,企業爭取研發租稅優惠時,若能就法令要求應提示文據先行由內部資安管理系統製作,並內化至日常營運管理流程,則各年度申請時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洽談技術移轉或授權案件時,各項契約文件於簽署前若能責成財、稅及法務部門先行審閱,避免用語模糊、權利義務不清,則可降低在稅上適用之風險;另,執行各項智財交易(包括授權與被授權使用、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全部或部分移轉、委託、受託或共同研發等)前,若能先行考量在國內外之稅負意涵,不僅可以避免被雙重課稅且亦可提高租稅效益。

跨國租稅成本之持續抑減:更具效率之全球智財佈局

企業跨國智財交易(包括技術移轉、專利授權、技術投資、國際共同研發等)時,租稅議題將更形複雜;由於各國稅制於無形資產之認定與估價、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所得定義、來源所得之判定原則不盡相同,租稅協定之適用方式及各國稅捐機關之稽徵思維亦迥然不同,跨國智財交易之稅務議題可謂相當複雜,風險亦高。

因此,企業考量跨國智財交易之租稅風險時,應充分瞭解是項交易在不同租稅領域內交易實質與所得類型如何判定、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及發生租稅爭議時之救濟機制;若集團企業欲就智財權之重新配置(如設立集團或區域性之智財中心),則事前審慎之租稅評估程序更不可免,方能有效提升租稅效率、避免風險。

相較於法律訴訟,智財治理承擔之稅務風險亦不遑多讓;歐美跨國企業歷年來因無形資產估價、授權、移轉交易遭各國稅務機關質疑交易價額之合理性,而被補稅、裁罰或雙重課稅之金額常為天價。是故「看不見,不代表不存在」、「因為看不見,風險更難辨認」這個原則,於企業進行跨國智財租稅管理時,更應審慎而行。

綜上所述,為爭取更具租稅成本優勢之研發環境,企業若能審視國內外所得性質、權利義務等經濟事項,配合適當資安管理機制,尋求更具租稅效益之全球整合性商業模式,則相較於事後疲於應付各國稅捐機關之審查,事前整體之租稅規劃,無疑是兼具經濟效率及租稅效益之正確思維。

(本文由邱文敏副總經理協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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