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賢儀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國際會計準則IFRS 7「金融商品揭露」(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s)於2007年開始適用,該準則同時配合IFRS 4「保險合約」之修正及更新IAS 1「財務報表表達」(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將使投資者及分析師等財務報表外部使用人更易於瞭解及掌握保險公司之財務健康狀況及其風險情形。更重要的是前述之修正方向如同預計於2009年適用之IFRS 8「營運部門」(Operating Segments)相同,均強調公司之財務報表揭露應反映公司高階管理當局本身如何監督、衡量及管理公司之風險。以下擬就IFRS 7之主要規定及相關修正予以說明對保險公司之影響。
IFRS 7主要對保險業的影響
IFRS 7取代原先之IAS 32「金融商品揭露」(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及IAS 30「銀行及類似金融機構之財務報表揭露」(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anks and Similar Financial Institutions),公司必須提供公司主要管理階層內部如何管理財務風險,主要財務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資訊。IFRS 4亦配合予以修正,要求保險公司應揭露保險合約風險管理之目標、政策、程序及方法及相關風險資訊,如:保險風險之敏感度分析、風險集中情形及理賠發展趨勢等資訊。此外,基於IAS 1之同時變動,保險公司亦應予揭露公司如何管理其資本之目標、政策、相關程序及如何符合主管機關之資本要求(如資本適足率或最低資本額等)。
在揭露前段所述保險合約及金融商品時,保險公司宜考慮保險合約負債及與其相關資產間之關係及管理(即ALM,資產負債管理策略),例如某保險公司之主要業務來源集中於台灣市場,但主要的投資或再保集中於國外,則該公司也許有重大的匯率風險;又如若保險公司的投資到期日及保險合約負債是否相互配合,若會產生流動性風險,公司之因應策略為何。在原先IAS 32業已規定公司應針對資產負債之利率風險予以分析,在IFRS 7下則更進一步強調敏感度及流動性風險之相關揭露。公司必須對如何管理流動性風險設立相關之政策,包括依合約預計最早要償付相關負債之未折現金額、時間表及公司如何確保有充足的資金以支付前述負債。總而言之,前述揭露重點在於公司如何針對各項風險進行管理,使公司能確保符合負債支付之需求。
在配合修正後之IFRS 4,除前述之敏感度分析外,保險公司亦得採用其他方法管理對市場狀況之敏感度(如隱含價值分析,Embedded Value),若採用其他方法時亦應說明採用該敏感度分析之方法、假設、主要參數、理由及限制。保險公司得採用一種以上之敏感度分析方法,惟重要的是該分析技術係公司實際用來監督及控制公司的風險而非僅為了財務報表之揭露。
另就信用風險來說,在IFRS 7下信用風險分析之範圍更為增加及強調,其包括因信用風險造成最大可能損失之情形,除一般考量之減損或逾期款項外,甚至包括與經紀人或再保人對帳款發生之爭議。此外,除金額之揭露外亦十分強調揭露品質,如公司如何監督及管理各項投資及再保險之資產。
保險公司之因應及挑戰
為因應前述之要求,公司首先要考量公司的揭露策略,即公司預計要對投資大眾或其他報表使用人揭露的資訊內容、方式,如何清楚及簡潔的表達各項揭露,及是否符合前述各項準則之要求。其次公司要訂定詳細的執行計劃,考量如何取得預計要揭露之資訊,包括目前現行之資訊系統是否能產生相關資料。各項資訊可能涉及各個不同的部門如:財務、精算、再保及風險管理等單位,故如何確保資料的一致性及正確性是公司要面對的另一個挑戰。
該會計準則之適用將使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人透過公司管理當局的立場更為廣泛及深入瞭解保險公司,瞭解其所面對之風險及風險管理策略。因此,我們可以預期在IFRS 7規範下之財務報表勢必將更為透明及攸關。
(本文由黃若華副總經理協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