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德豐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營運長
資誠(PwC)有感於智慧財產權對企業經營的重要性,於2007年上半年與經濟學人資訊中心(Economist Information Unit, EIU)合作進行了一項全球性的大規模線上調查,並深度訪談了三十位以上的跨國大型企業主管,這份調查報告顯示了智慧財產權的價值管理是近幾年來跨國大型企業重視的顯學。會計研究月刊從2007年9月陸續報導了相關調查報告內容、跨國企業智慧財產權的稅務與利潤規劃、法律管理議題、對財務報導之影響、及風險管理策略等,本期針對智慧財產權的全方位價值管理策略做一總結。
美國著名未來學家阿爾溫.托夫勒說:「知識資本最終將導致世界財富的大轉移,轉移到知識資源掌握者的手中。」微軟副總裁和智財授權部門法律顧問霍拉索‧古第爾力說:「我們正走向智慧財產才是真正的策略資產的全球體系中。」他們的意見,說明了一個現實:當前,全球經濟對知識的興趣遠高過對工廠硬體設備的重視。三十年前,我們總是以企業所擁有的硬體資產,包括土地及設備的價值作為評估企業價值的基礎,但這種見解正因知識經濟的興起而快速瓦解中,有形資產不再是唯一或主要的價值衡量因素。相反的,企業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反而是企業現今最重要的資產 - 因為智慧財產權是企業未來生存的命脈及創造獲利與最大價值的來源。
企業雖然認知智慧財產權對其公司的重要性,而且也願意投入大量資源用來研究發展內部新智慧財產,或基於中國、印度和巴西等新興市場,利用其豐沛的優質人力、低廉成本及潛在龐大的內需市場進行技術投資。但是,企業取得了或握有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是否就意味著所努力研究開發或成功取得的智慧財產價值極大化或者保護和持續企業核心競爭力,就要看企業在智慧財產權的價值管理策略是否奏效了。
本文所介紹的智慧財產全方位價值管理的觀念與策略,是基於我們資誠的專業團隊,包括法律、稅務、財務會計、風險管理與專利代理等專家組成,過去多年為跨國企業設計及提供智慧財產專業服務的經驗與心得所撰擬,相信應有助企業建立智慧財產的管理策略。我們深信,在此多變及複雜的經濟體系中,真正有效的智慧財產管理方案與策略,必須跨不同領域的專業,且能完整地掌握公司於智慧財產管理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智慧財產權管理目標≠申請專利及登記
跨國企業重視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因為這與企業經營活動(含科技發展)及布局策略息息相關,根據資誠智慧財產全球趨勢調查報告顯示,現代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發展及運用策略目標包括:
發展智慧財產權與企業營運策略結合;
智慧財產權價值極大化,包括統合運用。
許多跨國企業經常將智慧財產權的管理當作法律問題來處理 - 申請專利及登記,使得智慧財產權的管理窄化為法侓議題。但這種方式不見得睿智,單單要為每件東西或在每個國家都申請專利,成本就太過昂貴,而且法國Bull開放來源策略主管Laisne說:「…為所有東西申請專利,以法律作為保護我們擁有的東西的強力後盾,…可能降低生產力…扼殺了產業的創新,整個產業都受害。」所以Laisne表示:「在開放來源的世界裡,…大家共同分享,而只以專利保護企業重要、關鍵的技術。」
另外,在今日,很多的專利訴訟都是虛假的,目的只在於阻擾競爭或從中獲取不當收益。
企業從事智慧財產的研發,結果不論成敗,均應有相關的管理體制來決定是否納入管理或廢棄。在這樣的情形下,以申請專利及登記的法律措施並不足以達到保護效果,唯有策略明確的全方位價值管理制度方能克竟其功。
智慧財產權的價值管理策略
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對企業經營目標的成功或維續其核心競爭力到底有多重要?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毋庸質疑且意見一致的,所有跨國企業主管更預測,未來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與日俱增,所以跨國企業的主管應更主動管理智慧財產。
如前文所述,智慧財產權的管理絕不應被窄化為法律問題。而且,要達成價值管理的效益目標,應不是單一部門(如研發部門)所能單獨完成的,因為加入不同部門(例如法務或稅務部)所負責的職掌及功能會增加智財權的運用效益,所以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是一項跨部門的工作。我們深信,真正有效的價值管理方案及策略,將能一次完整掌握公司智慧財產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所以跨國企業在規劃智慧財產權的管理策略時,應從多功能多面相的價值管理的角度,通盤考量整合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利用的全球計劃,令其成為一項全方位的價值管理策略。
智慧財產權的研究開發或取得策略
有效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必須從計劃開始階段就規劃及管理。智慧財產權的取得,通常包括下列途徑:
研究開發:包括自行研發、委託研發、共同研發等。
權利買斷/購買:包括現金購買、承擔債務取得、作價入股、發行認股權證以供續後之認股、或透過併購方式取得,甚至包括中途加入等各項買進協議等。
技術授權或引進:目的是為了取得使用權、技術合作或協助而給付使用權費或酬勞。
不論那一種取得方式,目的都是為了取得智慧財產的經濟利益,所以企業須針對不同取得方式、智慧財產權的種類、保護要件及各種權利間的互動關係,事前規劃合法取得智慧財產的方式及評估未來運用時可能發生的各項重大成本。基本上,不符合法律規範的取得或研究開發,就不能產生合法智慧財產權;智財產權没有受到應有的保護,也就不構成智慧財產權。
取得智慧財產權後的權益歸屬與分配,與企業的經營策略需求及投資佈局有絕對的關係,因為智慧財產權具地域歸屬特性,讓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利益具可分割性,企業可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將智慧財產權的權益作適當的定位與歸屬。唯有權利確定後,才能進一步探討智慧財產權的運用與移轉策略,亦才可配合企業的全球佈局,以及全球財務調度需求,將智慧財產權作適當及合法的安排。
案例:
台灣某高科技產業公司(A公司),為取得產品製造技術專利,於2000年溢價收購一美國上市公司(B公司)股權,股權收購計劃完成後,B公司辦理下市。A公司的如意算盤是:B公司下市後,轉型為研發服務公司,並將其所擁有的專利移轉回台灣,以供A公司擁有及使用,由於B公司以往年度稅務申報鉅額累積虧損,A公司認為此項安排應不致產生重大稅負。
但實際情況與預期有重大落差,首先,A公司收購B公司股權時,根據鑑價報告顯示,B公司擁有高價值的專利資產與智慧財產權,第二、B公司股權與管理階層於併購後發生重大變更,影響虧損扣抵之適用,第三、股權收購後,B公司變成A公司關係企業,有關關係企業間交易適用移轉訂價稅制規範,第四、B公司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中除專利權外,尚牽涉到B公司從其他技術廠商的授權及其他非屬專利之智慧財產權。
結果、A公司為了移轉有關智慧財產權,初估將會發生逾2,000萬美元的額外稅負成本,而且影響到未來B公司的轉型計劃及與B公司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跨國企業為充份利用關係企業所在地豐沛的人才、低廉的營運成本,會將有關研發活動安置在不同國家或另設立研發中心。但這項作業模式必須考慮不同國家的法律規範與情況,尤其移轉訂價政策及企業的財務目標。所謂財務目標,包括集團現金調度管理、支援研究與發展、資金融通及支付股息或利息等,要滿足上述目標,企業必須規劃收入的地點及資金動用計劃等,以用來移轉所需之資金。在此情形下,跨國企業應針對不同國家有關研究發展活動的流程、智慧財產權持有主體以及未來的運用及法律保護等風險策略作必要的規畫與管理,以符合企業的發展目標。
從理想法律角度建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及申請專利/登記
對企業來說,智慧財產權是保護企業免於侵權指控的利器,亦可能是用來阻撓競爭者的武器,但是若將智慧財產權策略就此定位為法律議題的處理方式,就可能無法充份發揮智慧財產之預期價值及效果。在跨國視野下,智慧財產價值管理所應關注的法律及相關議題有:
建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系統與內部控制程序。對於涉及侵權事實及損害賠償認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必須有賴於證據的提出及證據保全程序,其間亦常涉及權利有效性之爭執、營業秘密保護等問題,尤其產品研發,有關擬訂研發策略、驗證智慧財產形成於企業之過程、詳細記錄研發過程與適時公開研發成果(或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之措施),將得作為取得智慧財產之重要準據。另外,對於接觸研發活動或營業秘密的員工,亦應透過聘僱契約、工作規則、以及加強教育與宣導工作等管理程序以資完善,這些措施均應受到企業必要之重視。具體而言,企業應從公司設立、產品研發、商品化及退場機制等階段,根據企業的營運策略需求,具體形成智慧財產權。
證據及文件資料的完整性與有效性,係智慧財產權涉訟時勝敗的關鍵因素,故建置健全的文件管理體系,針對重要智慧財產的文件進行管理是很重要的。此外,進行有關專利檢索辨識風險,並考慮進行專利迴避等作法,亦是管理法律風險的必要措施。
智慧財產權利之認定,多採屬地主義,跨國企業為配合其全球化佈局及營業活動,於不同國家成立關係企業並分別執行不同的功能,例如營運總部、生產或代工、研究發展、行銷或銷售等,如何配合企業國際化策略而安排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經濟利益權之歸屬,並能於當地國有效的主張權利及免除未來的權利糾紛,或享受不同國家所提供的政策獎勵補貼或租稅獎勵,是跨國企業必須透過建構的法律平台與機制來協助完成的。
申請專利/登記智慧財產權,是用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強力後盾,但專利的登記和維護相當複雜且昂貴,跨國企業必須衡量相關作業的成本效益。較佳的作法是採取策略性的選擇,只針對必要的國家或僅以專利保護企業重要、關鍵的智慧財產。
有效益的智慧財產的法律管理策略,不應單獨於企業的經營與布局、財務目標以及租稅政策等而運作,因為若顧此失彼,將無法為企業帶來價值的極大化,甚至可能帶來傷害。
智慧財產權與風險管理策略
由於智慧財產無形的特性及傳統會計對相關支出多以費用出帳,致報表低估了智慧財產的價值,使得過去企業風險管理領域中鮮少提及對資產負債表外的智慧財產之風險管理,但隨著企業逐漸體認智慧財產對企業的利害,在尋求智慧財產保護與紛爭預防之法律對策要求下,企業開始認知智慧財產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建構企業智慧財產全方位價值管理策略不可或缺的一環。
智慧財產會發生爭訟的風險是可預期的,而不是例外,所以企業應將智慧財產納入企業整體經營之風險管理機制中,而所謂風險管理機制,除傳統的財務資訊正確性、內部控制,法令遵循等議題外,尚應將與智慧財產之取得(包括收購、授權及併購取得)、研發活動、生產製造以及運用等過程中,牽涉及的人員、組織文化、流程、資訊科技等,一併納入財產管理體系及內部控制制度中。
因此,於進行智慧財產的價值管理時,企業應導入下列智慧財產風險管理架構:
確立智慧財產的價值定位及風險管理目標,擬定符合企業需要的風險管理策略。
建立以流程為導向的管理措施,包括風險的辨識、分析、制定風險轉嫁控制及處理措施、制定監督頻率與深度,以及風險報告體系等。
建立具租稅效益的智慧財產策略及模式
隨著智慧財產權的發展,一項讓企業直接警覺應予管理的是發生稅務成本負擔(如跨國扣繳稅款問題),以及所得與成本認列與配合所產生的申報課稅問題。但企業對這些稅務問題的警覺,往往是稅務問題已經發生了,才來尋求解決之道,成效往往十分有限。
智慧財產所牽涉到的稅務問題既深且廣,幾乎從計畫開始到產生運用收益或移轉的每一階段或每一項作為,均與稅務脫離不了關係,而且往往牽涉到的稅金十分驚人,在此摘述幾項重要的租稅議題進行探討,以供企業制定智慧財產權租稅策略之參考。但切記下列說明並未涵蓋所有稅項,以及各稅項可能連動所產生的影響:
移轉訂價稅制
稅法上對於與關係企業間交易有關的智慧財產價值的認定,是與會計傳統觀念及成本支出觀念不同的,稅法上可能採取以未來效益或不同市場價值的觀念來衡量交易價格或酬勞是否符合常規交易的指標,例如,根據華爾街日報報導,2007年英商葛蘭素大藥廠銷售美國市場的藥品利潤,就因利潤分配於研發與(美國)市場功能價值的不同認定,最終與美國稅局和解,繳納34億美元的稅款,加拿大稅局亦跟進,再補繳了17億美元的稅款。
就移轉定價稅制來說,智慧財產權(或無形資產)一般化分為二大類:第一類為製造型的智慧財產;第二類為行銷型的智慧財產。稅法上評估智慧財產的價值,必須瞭解該智慧財產所具有的壟斷威力,這項條件對於決定交易價格或酬勞是否符合常規交易原則非常重要。對於具有壟斷或一段期間具有近乎壟斷權利的智慧財產,企業在決定關係人交易價格或報酬時應更謹慎,因為在某些國家,這項智慧財產在稅法上可能被歸類為超級無形資產,應有與一般智慧財產不同的交易訂價與條件。
國際上盛行的委託研發或共同研發活動,亦應配合企業的整體智慧財產權策略布局而決定合適的委任方式,研發成本與風險的承擔比例,經濟利益之歸屬及相對分配等,均應在相關研發開始前就已確定及立約。這項策略對於未來智慧財產權的運用模式效益及租稅負擔的影響非常大,業者不可不慎。若於中途始加入研發活動,更必須注意稅法上對所謂中途加入之買進協議的課稅規定。
與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或技術引進攸關的另一項主題,是所謂服務之性質,服務之屬性將因其內涵之不同而有不同區分。例如:依技術層次可區分為例行性服務、技術支援服務、技術合作或移轉等,在移轉定價稅制上均有不同的內涵。
關稅議題
智慧財產的性質及授權價金的給付方式,亦可能產生付稅義務的不同,如權利金之給付可能應辦理稅務扣繳,或應計入貨物價格適用進口關稅之申報。
智慧財產運用之課稅與稅務機制
智慧財產權從研發或取得,以及運用產生的收益,原則上均屬應稅交易,但亦可能適用有關租稅優惠或獎勵,關鍵在於智慧財產的性質及交易方式,且與企業的持權主體,權利使用或移轉方式,或各地關係企業的分工與功能扮演等,有一定關係。從智慧財產權租稅規劃觀點,著重租稅現金流量與實質有效稅率的規劃要求,將產生截然不同的布局與策略。
租稅優惠政策及國際租稅協定
智慧財產權利的合理歸屬與利潤分配策略牽動到智慧財產權的全球布局,以及運作策略,甚至有些國家(例如新加坡或愛爾蘭等)制定友善及有利的租稅法令以利引進偏好的智慧財產權擁有者進駐,或因有廣泛的租稅協定網絡,而使跨國企業重新調整其全球布局。
智財權轉移或退場機制
智慧財產權的遷徙或移轉、或授權、或賣斷,可能涉及跨國資源或技術轉移,故可能會產生重大的稅負成本,跨國企業應注意有關國家稅制之相關課稅規定。若轉移的目的是為了退場機制,就應評估不同的交易方法,例如賣斷、永久授權、合併或分劃等所可能產生的稅務內涵。業者應特別注意採合併或分劃,除可能的抵觸反避稅措施外,可能尚須適用清算所得之課稅規定。
台商企業往往認為,智慧財產的租稅管理,是交易發生後才會產生的問題,所以疏忽了事前租稅規劃及稅務成本效益評估之重要性。很多案例顯示,當企業將稅務策略納入智慧財產管理策略中,企業的決策是會改變的。
企業對於智慧財產的稅務管理,絕不應只侷限於研究發展階段的申請投資抵減及支出的扣繳稅務管理,這是目前企業稅務管理上的盲點。為了強化智慧財產權的租稅管理效益,企業應更宏觀從企業全球化角度,發展相關的租稅策略,包括:
從企業整體營運/交易模式及企業投資佈局上,設計具租稅效益的管理與運作策略。
透過強化智慧財產的風險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要求的保護與紛爭預防所須採取的策略,健全相關紀錄與文件,使租稅優惠之適用極大化,並可作為未來因應稅捐機關在稅務稽查及糾紛時的攻防依據。
正視各國稅局對於智慧財產稽查的高度興趣,並建構合規的移轉訂價政策與利關分配關係及相關支持性文件紀錄。
充分重視智慧財產所具備的特性,包括屬地主義、法律賦予的壟斷性、專利移轉(國際貿易)或權利授權,以及權利的可分割性與可攜性、評估各項方案特性的租稅意涵,以及不同國家的優惠政策與租稅協定的適用等。
智慧財產與財務會計實務及報導之策略管理
企業每年投入重大支出致力於研發或強化智慧財產,然而絕大多數支出依會計原則規定並不列為資本化之資產科目,而是以當期費用列帳,這項處理準則是目前為人所詬病之處,亦即會計實務低估了智慧財產的價值。
但會計準則的這項規定與選擇,基於多重考慮因素,而且也符合邏輯的,雖然有很多人詬病這項處理方式造成資產的低估,以及造成不同會計期間企業獲利能力的高低變化。但基於這項會計準則,及透過財務報表的分析,仍能透露下列有價值的資訊:
企業每年對研發及強化無形資產或智慧財產究竟做了多少投資?佔了營收的比例多高?且與同業相較,是否存有差異。
企業對於無形資產或智慧財產的投資及管理,是否有助獲利能力及市場競爭力的提升。
企業投資於研發活動依法所獲得的租稅獎勵效益為何,且於企業重視整體智慧財產的佈局管理與租稅規劃下,與同業相較是否具有明顯租稅效益。
透露企業對智慧財產投資的承諾,以及企業的經營策略與財務目標。
上述資訊,攸關投資人及資本市場對企業合理價值之評估,企業在發展智慧財產策略及進行研發活動時,絕對不宜輕忽該類資訊揭露在財務報表上所造成影響。
目前會計實務上對於發展或強化智慧財產的支出認定,在會計處理上缺乏嚴謹與客觀的標準,例如:
到底哪些一階段所發生的或那一類支出應列入研究發展支出?研發與改善製程的支出在會計認定上有何不同?
企業研發活動的支出絕不是從研發計劃敲定後才發生,事實上從產品或研發項目的發想,資訊蒐集,可行性評估等等,均屬於研發活動支出的範疇,且對既有智慧財產的管理與維護,亦是用來評估企業對所擁有智慧財產權的價值的重要資訊,這些支出,究應何時入帳或如何劃分?
企業若擁有多樣的智慧財產,不同智慧財產對企業所代表的短期與長期的意義並不同,對企業價值的評估亦有不同,但有關保護與管理這些財產的支出應如何呈現?
研發或改進製程的支出,理論上應有一致的會計處理,但由於對支出認定的定義不同,可能導致企業對該類支出的會計處理出現不一致的情況,甚至在子公司列為產品成本之一項,在母公司則以當期費用處理,此種情況影響到毛利率的表達。
由於會計實務的不夠嚴謹,且欠缺精準客觀的定義,企業應重視各項支出在會計處理上的意涵及可能傳達的錯誤訊息。
會計記錄及會計處理方式,及發展各項智慧財產的文件記錄與控制程序,均構成智慧財產的文書證據的一部份,可能對下列事項有重要影響:
租稅獎勵的申請適用及爭取,以及進行國際化稅務管理的基礎。
智慧財產保護及紛爭預防之證據。
智慧財產的風險管理基礎。
評核智慧財產投資策略之效益。
影響企業財務報表之表達。
智慧財產的全方位價值管理
台商企業對於智慧財產的發展及管理策略,往往侷限於研發部門之管理,並窄化為法律問題的處理。這種非全面性的管理模式,使跨國企業無法整合各項資源與專業,從整體角度去創造智慧財產價值極大化的機會,這是很可惜的。智慧財產的全方位價值管理,或許將使企業增加管理成本,但因為能夠完整的規劃與管理最具各項效益的價值方案,其所產生的效益值得企業進一步衡量與推敲。
(本篇文章原刊載於《會計研究月刊》2008年2月號第267期全方位智慧財產價值整合系列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