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大陸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


自20世紀70年代末起,稅收制度一向是中國宏觀經濟調控與招商引資的重要手段。但隨着經濟勢力的增強及內需市場的開放,中國大陸財政部長金人慶表示:「在國家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都比較強的形勢下,借鑒國際稅制改革經驗,改革企業所得稅,時機已成熟」中國大陸遂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並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並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一、新稅法終結超國民待遇 並實施新稅收優惠體系

新稅法除了將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外,取消了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的優惠政策,亦取消了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政策,實行「統一稅法、統一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優惠政策」,並採「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二、新稅法的重要內容

新稅法分為總則、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收優惠、源泉扣繳、特別納稅調整、徵收管理及附則,共8章計60條條文。

新稅法明確規定的納稅人,稅率為25%(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不適用本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適用源泉扣繳之所得,例如權利金及股利所得等,適用稅率為20%。但若有租稅協定者,適用協定的規定辦理。

新稅法亦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與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其它包括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所得,可以免徵或減徵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及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減按15%及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其它重要規定還包括:對關聯企業交易轉讓定價之調整及應提供資料,對於境外低稅率地區受控外國企業的強制利潤分配、資本弱化條款,對不具合理商業目的安排致減少應納收入或所得額調整的反避稅法規等。同時,亦規定了對登記註冊地在境外、但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所得課稅,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課稅等,且除符合規定外,不允許企業間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稅法實施 老企業適應新稅制之規定

依新稅法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1)享受「低稅率」優惠者,可按規定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法規定的稅率;(2)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者,可按規定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者,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3)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已確定的其它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四、面對新稅法 台資企業的因應之道

為配合新稅法之變革,台灣企業必須檢視企業的投資經營策略,以及企業整體風險管理及租稅治理政策,並從法規遵循及對財務報表衝擊等角度,針對不同情況預先評估具體可行方案,包括交易模式、投資架構、股利政策及資金調度等等。您,準備好了嗎?

(本文與陳惠鈴副總經理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