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經營困境與因應之道

由於美國次級房貸風暴延燒,金融海嘯迅速席捲全球。部分外資壽險業者基於全球金融情勢與集團營運考量,已確定讓售在台業務,市場上盛傳仍有多家外資壽險業者有意處分在台業務。很多人都將上述外資壽險業者處分在台業務,歸咎於利差損、歐洲已實施之IFRS4第一階段會計制度以及外資集團按當地法令須提撥鉅額責任準備金制度導致集團營運的財務壓力。更有甚者,連目前尚未實施的40號公報也被視為元兇之一。

惟放眼經濟景況相似的亞洲鄰近國家,這一波外資壽險業者撤退潮又似乎僅「獨厚」在台灣的據點,似不僅止於前開因素的影響。筆者擬就服務金融產業客戶多年的經驗,提出目前壽險業者經營困境,分述如下:

有別於一般銀行或證券等金融機構,壽險業者更具有「高度負債管理」之經營特性;此係因壽險業者對保戶提供長年期的承諾(保單預定利率),故壽險公司現在所賺取的收入,乃未來承諾保戶的「負債」。因此如何積極管理「負債」,即為壽險業者首要課題。

然由於市場競爭激烈,業者多用「高預定利率保單」作為主力商品以提高市佔率。惟銷售此類商品雖可使壽險公司短期內獲得大量資金挹注,卻造成壽險公司提存準備金的包袱過於龐大,無形中增加壽險業者之經營風險,此其一。

再者,由於國內利率長期處於低檔,使得壽險業者處於利差損的不利經營環境之下,而資金運用的投資報酬率偏低,更無法完全彌補因為利差損所帶來的經營壓力。

況且,在金融海嘯的衝擊下,目前國內壽險業者投資部位多呈虧損狀態,也讓壽險業者資金運用變得更為保守。而在利差損的經營環境再加上投資策略缺乏長遠規劃,造成投資報酬效益不彰,亦為壽險業目前所處的困境,此其二。

最後,因投資部位的價值減損,相對造成壽險業者淨值降低,更使自有資本受到侵蝕,讓壽險業者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過低,而無法達到監理機關最低風險資本要求,必須透過增資來強化資本。不過,在市場上充斥「現金為王」的氛圍,增資不易使資金無法迅速到位,壽險業者的資本不足危機正悄悄蔓延,此其三。

事實上,除了前開各點外,整體經濟情勢不佳,景氣低迷及民眾消費意願低落等外在環境的影響,亦為目前壽險業者的經營困難的主要因素。

惟考量壽險業的經營價值係用以彌補社會保險之不足,兼具降低社會成本與安定社會的無形力量,因此,如何協助、引導壽險業者的正面發展實為業者與主管機關應重視的要務之一。

筆者擬就壽險業者未來可行的發展方向,提出個人之淺見並分別說明如下:

  • 保單業務
    壽險業者未來經營之轉型,首要之務為壽險產品應回歸保險本質,並重新教育民眾「保險歸保險」、「投資歸投資」的觀念,將過去強調保險具儲蓄、投資性質,導正為保險應優先考慮保障,儲蓄或投資僅為其附加價值。並應著重於生命或醫療保障,及積極拓展台灣目前尚未完全開發之資產管理市場,如: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之龐大退休金管理及退休年金保險等市場。
  • 精算品質與獨立性之提升
    業者對於精算品質與獨立性亦應予以提升,並尋求外部獨立精算機構,對整體保單之風險配置予以檢視,依其經營策略規劃合適的商品,避免落入銷售「高預定利率保單」造成短期經營績效提升之假象。再者,壽險業者目前所自行定期公布之隱含價值(Embedded Value),由於目前並無完善的法令規範,故亦可透過獨立、公正的外部獨立精算機構進行覆核,以提升其可信度。
  • 參考國外保險集團發展歷程
    壽險業者多習於以「單打獨鬥」方式運作,然而,參考國際間保險集團的發展歷程,「系統化團體戰」的運作模式,將是未來壽險業者發展趨勢。蓋跨國保險集團多設有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由專業之財經人員負責保險資金運用,達到專業分工之財務操作。放眼國內壽險業者,資產管理制度尚未臻完整,故國內壽險業者實應積極發展專業,而強大的資產管理公司,協助其制訂長期且穩健之投資策略,並提升資金運用的投資報酬率。

除了筆者前述之壽險業者應自行調整經營策略,並改善其經營體質外,政府亦應就政策、法令及監理等各方面提供業者所須的協助,避免重蹈日本過去因對壽險業者的處理不當,所引發的經濟衰退及社會不安,更因此而付出慘痛的社會成本。

上述各點,乃筆者觀察近日外資壽險業者讓售在台務業務所反映出的經營困境。事實上,外資壽險集團之經營策略考量,多以評估當地市場的未來發展潛力為重點。而目前台灣是世界上第13大保險市場,且為大中華地區壽險業發展最成熟的區域,如果台灣的壽險市場經營環境改善,相信外商壽險業者仍會願意持續經營台灣市場。

畢竟台灣先進保險觀念幾乎多由外資壽險機構所引進,若能以優良的經營環境吸引外商壽險集團持續耕耘台灣市場,才能對提升台灣壽險業者之價值有所助益。下期將就政府當局針對當前情勢,所應提供之協助進行分析。

針對當前情勢,政府亦可透過下列措施協助業者永續經營:

  • 擴充安定基金規模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修正已於4月1日施行,然而目前安定基金的規模尚不足以解決業者所遭逢之危機,無法對部分體質不佳的業者產生制約的效果,政府應充實保險安定基金的規模。
  • 提供租稅優惠等誘因
    由於目前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中,保險費之上限僅為每人每年2萬4千元,此保險費之上限金額對照現今壽險費率,尚不足以提供民眾足夠的保障。如從個人保險的密度越高、政府需投入的社會保險成本越低的總體社會成本來看,將可列支保險費用提高,藉以提高壽險覆蓋率,除可促進壽險業者發展,更可降低社會保險成本,實可收兩全其美之效。此外,政府亦可考慮研擬相關租稅獎勵措施,鼓勵投資人挹注資金於壽險產業,或可解決當前壽險業者自有資本不足之困境。
  • 健全壽險業者財務資訊透明度
    目前壽險業的會計制度與國外相比仍不夠透明,其中影響較大者即利差損的問題並未直接反映於業者的財務報表上,因此壽險公司準備金提列的足夠與否,並無法讓保戶或投資人瞭解其真實的財務情形。因此,40號公報的導入與施行,將可真實反映壽險業者的財務狀況,故仍有其必要性。惟筆者以為目前業者之經營狀況,如直接實施該號公報,對業者衝擊相當大。所以考量透過循序漸進的配套措施,讓業者逐步調整,似較為可行。例如,監理機關可透過制定壽險業者計算隱含價值的相關規範,逐步讓業者透過財務資訊透明化,提供業者調整體質的緩衝空間,才不致使原本導入40號公報之預期效果打折。
  • 適度的運用金融工具
    由於目前壽險業者多面臨自有資本不足,導致風險資本比率過低的情形,因此,鼓勵壽險業者透過「財務再保險」或「限額再保險」將其財務風險予以移轉,進而提升壽險公司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亦不失為讓壽險公司在目前籌資不易的大環境下,改善保險業者財務結構之可行方法。政府也可藉由完整及嚴謹的制度設計,藉以提高國內、外再保險業者協助壽險業者承做財務再保險之意願,藉以協助壽險業者改善其財務狀況。
  • 訂定完善的整併或退場機制
    目前核准設立之壽險業者計有31家,其中市佔率前六大的壽險業者,即佔整體市場65%強,顯示目前壽險業者處於競爭激烈的「紅海」市場。

為免發生劣幣逐良幣之憾,政府應儘速擬定完善的整併或退場機制,以改善業者的經營環境。惟仍須考量維護金融秩序安定及保障保戶、債權人及股東的前提下進行。政府可參考歐美等國協助壽險業者的作法,透過適度公權力的介入,採取直接挹注資金的方式,協助體質尚稱良好公司繼續經營,亦不失為協助業者度過難關的方法之一。

本文原刊載於2009年4月7日、4月21日、5月6日工商時報【資誠專論】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