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噸位稅提升航運業競爭力之可行性(下)

航運業者選擇噸位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考慮因素,主要取決於不同稅制下之稅賦成本。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按航運業者之經營結果收取稅賦。噸位稅則係依據船舶噸位計算稅額,航運業者不論年度經營績效為何,皆須繳納定額稅金。再者,在適用噸位稅之情況下,傳統稅制對航運業者淨營業損失之補助及各項租稅優惠,如投資抵減或加速折舊等,一般不可再併同適用。因此,航運業者在年度經營績效為盈餘之情況下,噸位稅之稅賦成本通常較傳統稅制為低。故航運業者必須謹慎地分析其營運及財務狀況,若於閉鎖期內逾半數以上之期間有盈餘,便可考量採用噸位稅。

相關法令及實施噸位稅之配套措施亦會影響航運業者採用噸位稅之意願。為適用噸位稅,航運業者必須符合船舶設籍、承擔船員培訓義務及營運總部設立等條件,而此些作業均會額外增加航運業者之營運成本,成為航運業者所關切之重點。
另外,噸位稅在船舶設籍規定中,要求本國籍貨輪須達之一定比重。然而,在兩岸並未通航之現況下,我國籍之船舶無法直航中國大陸地區,除無法於大陸地區港口停靠外,亦無法享受中國船廠低廉之修船費用,對航運業者營運衝擊甚大,因此要求一定比例之船舶登記為我國籍,勢必影響航運業者選擇適用噸位稅之意願。

由於噸位稅係一選擇性稅制,故航運業者自可視其營運狀況,自由選擇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噸位稅。一般而言,噸位稅之稅額較傳統稅制為低。惟我國自民國95年起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企業須繳納10%之基本稅額,再加上我國航運公司實質稅率較低(約為15%左右),造成兩種稅制間稅額差異不顯著。反觀已實施噸位稅之西歐各國,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動輒30%以上,又無基本稅額限制,兩稅制間差距較大,因而提高航運業者選用噸位稅之誘因。故如何確保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在國際間之優勢,並擴大噸位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間之差異,為噸位稅是否能成功之關鍵。

就政府財稅機關而言,若國家整體財政收入會因航運業者改採噸位稅而減少,則財稅機關將對其採取較消極之態度。以國內航運業實際營運情況分析,航運業景氣循環週期時間較長,航運業者常處於虧損邊緣,在營利事業所得稅制下,政府可徵得之稅收其實不多,若課徵噸位稅,則可避免受景氣影響,每年有固定稅收收入。且搭配噸位稅配套措施,可令航運業者將營運總部設於我國,除將帶動周邊產業經濟活動及增加就業機會進而創造稅收外,一旦發展為海運中心,亦可帶動我國經貿之發展。因此,噸位稅制之設計及施行若確能使國家財政收入有所增益,將會使財政機關之態度更加積極,亦使噸位稅制之推行更加順利。

最後則為減少改變船籍後之負面因素,其中兩岸航線限制是否解除,將影響我國航運業者將船舶在我國設籍之意願。另外,降低因改變船籍所衍生之額外成本及減少對於海事行政管制上之衝擊,皆係為提昇實施噸位稅可行性之關鍵因素。
臺灣以貿易立國,故航運業之發展,對我國經濟發展至關重要,任何可發展航運事業之措施,政府皆應加以考慮,不應以狹隘之短期效益觀之,損及我整體航運業長期發展。而採用噸位稅,除可增加我國航運業者競爭能力,就長期觀之亦有利於國家財政收入,惟法規是否比照其他國家訂定,應考量我國特殊政治情勢及整體經濟情況來作調整,以期能符合我國國情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