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與公司治理

近期媒體報導披露,東森與力霸集團對亞太固網之持股不及2成,惟於亞太固網董監改選時,透過徵求委託書,取得8成的投票權數,進而囊括33席董事,實質控制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席次,5席監察人更是全部由力霸集團取得。在如此顯然偏低之持股,相應於高成數之董監控制席次,欲其實質發揮公司治理所由期待之功能,原即難有可期;亞太固網所發生之疑似掏空弊案,難謂意外。有思及此,吾國委託書法制,實有再加探討之必要。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在公司法之建制上,固名為公司之最高議事機關,惟在現行公司法第202條之規定下,業已大權旁落,董事會實質上握有公司業務之聖杯;股東會之運作,在一定程度上,僅淪於選舉董監之機器。再觀吾國資本市場實況,多數公司雖已公開上市,家族持股成數仍高,股東會之結構,大抵反應董事會之利害,從而,散戶股東難藉股東會之機制發揮其制衡之功能。論其實際,只要掌握董監席次,在任職期間,即得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概括享有廣泛之權限。長此以往,除非有惡意併購(公開收購)之情節,董事會保其職位之決戰點,厥在股東會選舉董監一役而已。本此以解,委託書徵求之遊戲規則,如未能維繫透明及公平,即無從落實良性淘汰在朝董事之機能;欲論公司治理,無異奢談。

吾國過往委託書徵求實務淪為金錢遊戲,各方競以類似「競價」機制追逐散戶之委託,此等買票作為,蔚為吾國過往資本市場之奇特現象。主管機關有鑑於此亂象,從而明令禁止以金錢或其它利益之給予收買委託書,委託書之徵求實務方有漸次導向正軌之契機;惟依現行法令,對於委託書之徵求,固已排除奇特之價格遊戲,惟並未如美國法制進一步實質導入「資訊傳遞機制」,要求徵求委託者(無論是在朝之董事或外部人)於徵求過程以Proxy Statement詳細揭載其委託書之行使及立場緣由,從而,散戶股東面臨複數以上之徵求者時,並無充分之資訊於在朝董事與外部人間作出理性之選擇。在缺乏其它誘因下,散戶股東之心態,仍將委託書視為股東會紀念品之兌換券,其結果,在朝董事因其擁有股東會召集權之優勢,即得續以股東會紀念品做為其取得委託書之誘因工具。委託書徵求法制在現制下,並未積極扮演公平遊戲之基礎。

如欲正視吾國公司治理不彰之情形,各界實應正視委託書法制之不足,透過法令之充實,務使委託書之徵求過程強化其資訊傳遞之機制,如此方可期外部人得有機會透過適正之手段,循委託書之徵求,與在朝董事競逐席次,藉以淘汰不適任之經營者;如此一來,公司治理,方有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