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邁向國際會計準則
2008年發生百年難得一見的金融大海嘯,對許多人而言並非是美好的一年,但在台灣會計發展上今年卻是大步邁向國際會計準則的一年。近年來台灣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的訂定或修改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但無論如何訂定或修改,無非是國際會計準則。終於,在2008年下半年主管機關考量國際潮流趨勢,可能於不久的將來會決定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此一決定勢必帶領台灣企業進入另一個層次,在國際競爭的舞台上,與其他國家企業在相同會計語言及財務報表編製基礎上一較高下,更有助於我國的資本市場更具國際競爭力。
存貨續後衡量改按逐項比較,設備閒置之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應列入銷貨成本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修訂條文於96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雖在今年金融大海嘯的影響下,主管機關仍然堅持照原計劃於2009年1月1日開始適用。該公報的修正參酌IAS 2 「Inventories」的內容修訂,主要之影響為:(一)後進先出法不得再適用。由後進先出法改為其他方法,應重新計算存貨成本並計算會計原則累積影響數,但無須重編以前年度報表。實務上企業採後進先出法者不多,故預期此項修正影響企業之層面較少;(二)存貨續後衡量由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改為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並改按逐項比較。因為採行逐項比較法後,就無法像以前採總額比較法,部分存貨之損失可能由其他存貨之獲利抵銷而無需提列存貨跌價損失,故預期此項修改對企業損益表影響較大;(三)因產量較低或設備閒置致未分攤之固定製造費用,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經濟衰退致許多公司之產能利用率創下歷史新低,如2009年情況沒有好轉,依此規定勢必認列大額損失於銷貨成本。
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將重大挑戰企業資訊揭露能力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1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係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8號「營運部門」訂定,並用於取代原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已於2008年9月18日完成二讀,預計將於201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本公報最大特色為採用管理者的角度來揭露營運部門資訊,依據國外執行該公報之經驗,可能遭遇如下挑戰:(一)辦認「營運決策者」及「營運部門」可能是困難的。所謂「營運決策者」係指具有分配資源予企業營運部門及評估其績效之職能者,「營運決策者」無須為特定職稱之經理人。適用本公報時應先決定營運決策者,方能決定如何依管理者的角度揭露營運部門資訊。而如何辨認「營運部門」,是否予以彙總揭露,亦涉及專業的判斷;(二)營運部門資訊係依營運決策者內部管理使用之資訊為報導之依據,此資訊未必為財務報表之資訊。由於本公報採用營運決策者於管理上所使用之資訊,企業可能要花費成本確認內部管理報表系統產生之資訊是否足夠值得信賴。因為通常內部管理報表為符合時效性,資訊正確性可容認的誤差較大;(三)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可能使公司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執行本公報將增加財務報表營運部門資訊的透明度,但也可能將敏感性的資訊揭露於競爭對手,且本公報只適用債務或權益證券已公開發行的公司,故可能將導致使公司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在首次執行該公報時應妥善考量此問題。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若已於合併財務報表揭露營運部門資訊,則其個別財務報表得不揭露營運部門資訊。但期中財務報表原無須揭露營運部門資訊之要求,現在須依本公報揭露營運部門資訊,最快在2010年第一季季報時就須編製,且因營運部門資訊為兩年度比較資訊,故在2010年第一季季報時,亦須編製2009年第一季營運部門資訊,企業應儘早準備。
具重設條款轉換權之可轉換公司債
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其發行條件除一般常見之買權、賣權外,通常具有重設條款轉換權(即定期或不定期隨市價調整轉換價格,致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因公司債轉換所得之普通股數量增加)。重設條款轉換權其性質究竟是權益還是負債,從2006年開始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後就一直爭議不休,直到2008年11月13日公布(97)基秘字第331號「轉換公司債權益要素及相關會計處理疑義」才統一實務上不同的作法。因為具重設條款轉換權之公司債,發行時無法確定持有人來轉換時是否將支付固定數量的股票,無法符合以固定金額現金交換固定數量權益商品的要求,故其應屬於負債非而權益。此解釋函令對企業之影響如下:(一)負債比率上升。由於具重設條款轉換權列入以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致公司的負債比率較列為權益科目時上升;(二)各期攤提利息費用提高。由於公司債與重設條款轉換權其經濟特性及風險並非緊密關聯,故應分別認列。而轉換公司債價值分拆時,應先決定重設條款轉換權之公平價值,再以公司債發行金額扣除重設條款轉換權之公平價值後之餘額為公司債帳面價值(請詳下圖說明),故公司債帳面價值分攤金額會較小,在公司債面額不變的情況下,每期攤提的利息費用將提高。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附註關係人交易揭露主要管理階層薪酬資訊
為強化資訊揭露,行政院金融金督管理委員會於97年10月21日金管證六字第0970053275號令,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附註關係人交易項下揭露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總額相關資訊,包括薪資、獎金、特支費、業務執行費用及紅利總額等,並得敘明相關詳細資訊可參閱股東會年報內容。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24號「關係人交易揭露」亦有類似之規定,要求公司必須揭露重要管理階層的各項員工福利給付。
所稱主要管理階層係指具有直接或間接參與規劃、督導或控制企業活動等權責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若公司之執行長、營運長或財務長其職權相當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者,仍應視為主要管理階層之範圍。
上開函令適用於母公司個別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並應採兩期對照方式揭露。母公司個別財務報告僅須揭露主要管理階層自母公司領取之薪酬總額;合併財務報告揭露之對象及應計入之範圍包含所有編製企業個體之主要管理階層及自所有編製企業個體所領取之薪酬。
財務報表附註須依性質別揭露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總額(包括薪資、獎金、特支費、業務執行費及紅利等),得無須依對象別揭露。至於董監酬勞、提供主要管理階層房屋、汽車、司機或其他實物等亦須計入。如有提供主要管理階層房屋、汽車、司機或其他實物,應依所提供資產之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計算。
財務報表之編製係採應計基礎,故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無論實際發放年度為何,皆應按應計基礎估列入帳並於附註揭露。若本年度實際支付金額與前一年度預估金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而為強化董事、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31條修正,就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強制規範其應於年報或公開說明書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最近2年度連續稅後虧損者,應個別揭露董事及監察人 姓名及酬金。
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台灣企業應有能力掌握國際會計準則之發展趨勢
綜觀以上所述,台灣會計準則之未來發展,無論是全面採用IFRS,或是逐步發布新公報與IFRS接軌。台灣企業之會計處理將越趨於國際化,受全球國際會計潮流之影響也越大,因此若要掌握企業未來會計準則的變動趨勢,就必須掌握IFRS增修的方向與趨勢,台灣企業應儘速建立掌握國際會計準則的能力,在國際競爭中方立於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