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IFRS及清償能力監理制度一致性之議題

在金融業全球化的大趨勢下,銀行業積極發展一套通行全球的清償能力監理標準─新巴塞爾協定(Basel II),而同為金融業重要一環的保險業至今仍缺乏一套適用全球的監理標準。為此,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近年致力建立一套全球共同的清償能力監理架構,希望有助於讓全球保險業的清償能力監理標準達一致性。在眾多清償能力監理機制中,以歐盟的Solvency II較為成熟,未來極有可能發展成為全球保險業一致認可的標準。而為了避免與相關國際會計準則彼此不一致,IAIS在探討保險業的清償能力標準時,非常重視兩者之間的緊密關聯。本文將針對清償能力標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一致性議題,分上、中、下3篇加以探討。

被視為「終極風暴」的財務報告及金融監理改革,正席捲歐洲保險業。這場風暴一方面將為保險業者帶來重大挑戰,另一方面卻也不啻為一大好機會,讓業者得以整合資訊系統、改善決策基礎,並向市場分析師、信評機構及其它利害關係人展現企業的實力。清償能力監理標準(Solvency II)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險契約(IFRS Insurance Contracts,一般通稱為「IFRS Phase II」)逐漸接軌,能為上述機會奠下穩固的基石。為此,監理機構、會計準則制訂機構及相關產業正積極強化兩者的綜效,降低重複之處及業者的成本負擔。

2006年6月,歐洲保險及職業年金管理委員會(CEIOPS)秘書長Alberto Corinti向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提交的一份清償監理報告指出:「為了確保評價規則、監理報告以及公開揭露得以整合,並且減輕監督機構的行政負擔,清償監理應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除此之外,歐洲保險業者也透過論壇等各種方式積極鼓勵CEIOPS以及IASB能縮短兩者的差異。

規範重點

顯而易見地,此兩套架構規範的範疇並不相同,Solvency II著重於保險業者本身,IFRS則著眼於保險契約,因此,一些不符合IFRS保險契約定義的保險產品,為了清償監理目的,仍歸屬保險業旗下;此外,IFRS所定義的股東權益及Solvency II對法定資本的認定也有所不同,例如,某些金融工具因為特性使然,可能Solvency II將之視為法定資本的一部份,而IFRS則視之為金融負債。

IFRS以及Solvency II皆採原則基礎,不過,IFRS的規定較為寬鬆,留給企業較多調和其會計及清償能力報告的空間。相較之下,歐洲的Solvency II指令及各國主管機構後續的適用,由於要求較明確,反倒不適合一些希望與受不同會計準則規範的同業比較財務報告的跨國企業。

整體而言,清償能力監理與財務報告架構的發展,都是為了使揭露及評價更為便利。兩者的相似處可以從它們對風險所採的態度看出來。以針對保險契約的IFRS 4為例,要求業者揭露保險風險的集中度、敏感度分析等資訊,以幫助財報使用者瞭解保險契約所產生的現金流的量、時間及不確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IFRS 4的揭露係採原則基礎,因此給企業更多空間解釋所承擔的風險及管理這些風險的系統特性。這一點與可能成為Solvency II一部份的內部風險評估項目顯然雷同。

IFRS 4將於IASB保險計畫第二階段中被取代。雖然探討保險合約衡量機制的相關文獻將於2007年初出爐,離IASB提出一套完整的準則的目標仍遙遠。尤其保險契約與其它契約極為不同,這對欲找出一套一致化財務報告標準的IASB來說,更是一大挑戰。IASB為求一致以及相容所做成的會計決定,反而可能與清償制度不符。

2007年1月生效的「IFRS 7金融工具─揭露」堅持,「揭露」應以內部提供給主要管理階層的資訊為基礎。這種以管理階層角度呈現風險資訊的要求,正好反映在新巴塞爾協定(Basel II)的「使用性測試」(Use Test),這也可能成為Solvency II的主要要求。一篇由CEIOPS在2005年出版的顧問報告便建議,制訂新清償能力監理制度第三支柱的揭露要求時,不妨參考已發佈的IAS/IFRS,特別是IFRS 4及IFRS 7。

IFRS及Basel II緊密的互動或許可以供IFRS及Solvency II借鏡。「IFRS 7結論基礎」的目的在於「與Basel委員會所制訂的銀行業揭露要求一致」,讓銀行得以提供外界一致的財務風險揭露報告;另一方面,Basel也接受與IFRS重疊的部分領域,例如,依據會計準則或主管機關要求的上市規定所做成的揭露報告。

從銀行業因應Basel II的做法看來,Solvency II同樣也可能促使保險業者採用「經濟資本(Economic Capital)」。根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聯盟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簡稱PwC)2005年底的一份調查顯示,全球前50大銀行中,有7成表示年報中揭露採用經濟資本做為風險管理工具。

評價的共同基礎

用以評價準備金與負債「市場一致性」的基礎緊密相關,尤其IFRS及Solvency II皆要求負債的評價必須反映未來現金流量預期的量與時間點。負債的評價會因為風險邊際(Risk Margin)而增加(尤其當遇到任何不確定因素時),以便能支應假設第三方所要求承擔的負債。CEA也指出,「依清償目的所做的技術負債評價可能與會計上的技術準備金的規定不同,但兩者卻可調和」。

在缺乏參考的情況下,對於什麼是評價技術準備金的最佳方法時有爭議。Solvency II著重於應採「百分位數法」(Percentile)、或「資本成本法」(Cost-of-capital)做為市場一致評價,而IFRS爭議的重心卻是應採「重置價值」(Entry Value)或「出售價值」(Exit Value)。

此外,是否該為求謹慎而在技術準備金中再增額外一筆數額,也引發不少討論。贊同者認為,加入謹慎邊際(Prudence Margin)有助於顧及任何潛在的不可靠因素與變動。相反地,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主管John Tiner卻認為,謹慎邊際是「僵硬」、「難以理解」、「過時」的方法。他表示,額外的審慎並無必要,而且,若預測準確,加入謹慎邊際將使技術準備金的總量超過加總的價值。

有些業界人士也憂心,額外的謹慎邊際會造成「雙重計算」問題。忠利保險(Generali)副總經理Mel Carvil認為,此舉最後可能造成「清償不符」的情況。更有甚者,保險業界還有許多人強力反對採用「退保金額總額(Aggregate Surrender Value)」,因為這違反風險共同承擔的保險原則。

整合接軌

雖然IFRS Phase II以及Solvency II最快得等到2009年才會分別完成,並於不同時間生效,IASB的討論報告卻即將於今年出爐,歐洲的SolvencyII草案也將在明年中完成,業界能對這些規定發揮影響力的機會所剩不多。保險業者將需要確保IFRS 7要求之風險管理揭露應盡可能與Solvency II的揭露規定一致。若Solvency II及IFRS7的揭露規定不一致,將可能在此注重風險及資本管理的時候,削弱利害關係人的信心。

因此,IFRS 7可能可以為IFRS Phase II及Solvency II的整合工作奠定基礎。保險業者若能及早行動,將可以避免分頭實施、管理兩套架構所可能產生的成本及混亂情況。

從競爭觀點來看,保險業者若能主動回應新的揭露要求,還能享有「先動先贏」的優勢,以滿足現今愈來愈重視資訊透明、以及資本與風險管理相關揭露的環境。

此外,企業目前施行之「企業整體風險管理機制(ERM)」也是相當不錯的平台,可以滿足IFRS 7與最終的IFRS Phase II及Solvency II、沙賓法案等法規所要求之風險衡量、管理、揭露之要求。ERM可以提供所需的資訊及保障架構,包括將內部模式及管理資訊系統中的資料,提昇至可與外部溝通的稽查標準。而健全的ERM係為了有效地控制、管理風險,進而減少對法定資金的需求。

共同防線

財務報告及清償能力監理的最新發展是市場的一道共同防線,跨大了風險與資本管理的揭露範疇,並將保險業者置於前所未有的市場監督下。
為了確保市場的可靠,確保財務報告及清償能力監理的分析與資訊一致性,是相當基本的要求。雖說保險業者可能面臨不小的挑戰,卻也可善加利用此機會發揮綜效,減少遵循兩套規定所需投入的成本。

如同銀行業已開始遵循Basel II的規定,台灣的保險業未來勢必也將被主管機關要求遵循Solvency II的規定,基於銀行業實施Basel II的經驗,建議保險業者應提早因應。如上所述,保險業者可考慮先導入ERM平台,開始建立未來Solvency II及各項法令要求所需提供之資訊,並盡可能與績效衡量之管理資訊相結合,從而整合企業內部與外部資訊,將可大幅提升企業經營的效率,並降低成本,此外,ERM的導入也能有效的改善風險管理的品質。不論是ERM的導入,或是Solvency II的遵循,高階主管的決心與支持都是專案成功的最主要關鍵,因為這幾乎牽涉到企業所有的經營層面,需要大量的人力及時間的配合,然而與企業可能獲得的利益相比,這些付出應該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