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降低員工分紅費用化對企業的衝擊,並達激勵員工及留住人才之目的,證期局參考各界建議而研擬的配套措施包括: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行使價格、放寬企業買回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之行使價格、及限制型股票制度。
為配合上開配套措施的實施,證期局亦研擬企業以認股權證獎酬員工者,其會計處理應以選擇權評價模式以公平價值估計酬勞成本,並廢除原得選擇內含價值法認列酬勞成本之規定。企業將買回庫藏股票轉讓予員工者,應以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酬勞成本。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亦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IFRS 2「Share-based Payment」規定,著手草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有關員工酬勞成本之會計處理。IFRS 2規範以股票為連結基礎,作為計算供應商服務或購買商品之代價,以及員工提供企業勞務所得之相關會計處理。包括企業以現金方式償付(如:股票增值權,員工執行後拿到等值於股票價值之現金)或以股票方式償付,或是讓企業或員工(供應商)有權選擇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償付之會計處理。其適用範圍含蓋公司股東移轉企業股票給員工或供應商,以及移轉企業母公司或同一集團公司股票予員工或供應商,以獲取企業所需之服務或商品之交易。
原則上,以股票方式償付者,其會計處理係以供應商提供服務或商品之公平價值作為入帳之基礎,除非其公平價值無法合理估計,則以權益證券之公平價值為參考;而與員工之交易,因股票酬勞可能僅為其整體薪資酬勞之一部分,且企業獲取員工留任及創造績效之利益很難合理估計公平價值,公報因此規範,與員工之交易應以給予日權益證券之公平價值,作為衡量員工酬勞成本之基礎,並依預期員工可能執行之單位數,於限制期間分期認列費用及相對增加股東權益。
以現金方式償付者,則必須於給予日衡量權益證券之公平價值,於限制期間分期認列費用及負債,並於每一財務報表報導日及實際支付日,按權益證券之公平價值再衡量,以調整認列之費用及相對之負債金額。企業或員工有權選擇支付方式者,參照以現金方式償付之會計處理。
證期局研議中之配套措施修法方向,僅規範以股票、或以權益證券方式獎酬員工者,若公司採取以現金支付以股票為基礎的員工獎酬計畫,似乎可跳脫法律限制,而回歸公司治理之自治事項。
綜上,未來有關員工認股權證、庫藏股票轉讓予員工,以及限制型股票之實施,不管企業是否以平價或低於市價的方式發行員工認股權證,是否以低於實際買回庫藏股平均成本之方式轉讓給員工,甚至股東以股票信託孳息轉讓給員工,都可能改變公司應認列之員工酬勞成本,進而影響公司財報之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