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股東權益調整項目對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之影響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自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適用後,對財務會計觀念的改變及對企業與財報閱讀者的影響程度甚大,尤其是持有金融商品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者、或符合現金流量避險與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是以公平價值重新衡量,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的變動差額列入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科目項下。企業應特別留意財務報表分析及盈餘分配之限制等層面,並妥善規劃因應。

在財務報表分析方面,應注意新舊準則之差異及影響,尤其是適用年度與以前年度之比較報表。雖然以前年度報表在比較報表的基礎上,應對部份金融資產及負債科目予重分類,惟其重分類大多未考慮企業管理當局的盈餘管理實務。而以往著重每股盈餘的觀念,亦應修正為對每股盈餘與每股淨值並重的分析模式,以免因為誤判金融商品對財務報表之影響程度,而做出錯誤決策。而在分析與投資相關之財務比率及融資借款是否符合財務比率限制條款時,亦應特別注意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改變後對財務報表比率可能之變動,並及早因應可能違反限制條款之情況。

在盈餘分配之限制方面,應特別注意34號公報適用後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依財政部證期會89年間對辦理無償配股應辦理事項及健全股利政策相關措施之疑義之說明,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上市(櫃)公司嗣後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就當年度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餘額(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採淨額之觀念,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不足時,再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股息紅利,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餘。

34號公報開始適用後,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上市(櫃)公司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如有未實現利益可合併計算)計提特別盈餘公積。
企業應特別注意:

  • 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與前證期會所規定之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之差異。主要係前者持有金融商品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者、或現金流量避險與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關係中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因公平價值變動所產生之未實現損失;而後者僅為原分類係採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之未實現損失。二者適用範圍差異極大。

  • 「如有未實現利益可合併計算」之未實現利益所指為何?目前證期局並未對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進一步解釋是否併入計算,而34號公報所產生之股東權益調整項目「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中之未實現利益合併計算,則應無疑問。


綜上所述,今(2007)年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適用或法令之修改,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今年度結算時,金融商品的公平價值將會決定明年度股東獲派盈餘的多寡及公司每股淨值的高低,公司管理當局應及早規劃因應。

(本文由林姿妤副總經理協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