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費用化】對企業財務報表之影響

員工分紅的會計處理原則一旦與國際接軌,除了將對企業財務報表的獲利產生影響,對員工薪資獎酬更將帶來實質的衝擊,此可能產生之衝擊遂引發各界對員工獎酬制度的變革及相關議題之熱烈探討:

修正前的「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商業盈餘之分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員工分紅既屬商業盈餘之分配,依照上開規定便不得作為公司之費用。然而,員工分紅係員工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係員工薪資獎酬的一部份,與員工之年終獎金無異,若將年終獎金認列為費用,而不將員工分紅認列費用,恐造成同為薪資酬勞卻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會計處理,致使財務報表無法充分地反應員工酬勞成本。

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只要是因為員工提供勞務而支付之報酬,不論支付的形式為現金或股票,一律應認列為企業之費用。今(2006)年5月24日修正通過之「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自此排除員工分紅不得作為公司費用之規定,且董監事酬勞亦應作為費用處理。

由於「商業會計法」並未規範員工分紅應如何認列為企業之費用、認列的時間點、及金額如何計算等,金管會證期局於是著手研擬相關細節如下:

  • 企業應於期中及年度財報中,依章程所訂之比率預估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金額入帳。期後董事會決議發放金額若有重大變動,該變動應調整當年度(原認列員工紅利之年度)之費用。至於次年度股東會決議若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 員工分紅配發股數之計算基礎以公平價值評價,上市上櫃公司應以股東會開會前1日之公平市價(考慮除權及除息之影響)計算股票紅利股數;興櫃公司及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以股東會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報淨值計算股票紅利股數。

  • 為配合發行公司須提股東會修正公司章程相關事宜,初步建議自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實施前,仍維持目前作法不認列為費用。


擬議中之會計處理,將現行員工分紅配股以面額計算配發股數之作法,改以市價計算。在此原則下,員工分紅費用化對企業財報獲利之影響,為公司章程所訂之董監酬勞及員工分紅的成數,與股票市價無關,且不影響企業應認列之費用金額。然而,若以市價計算員工獲配之股數,對員工實質所得衝擊很大,尤其是高股價的公司以股票方式配發員工紅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