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是介於政府及營利之間的組織,有第三部門之稱,主要是因應各種議題及使命而成立。非營利組織最常見的運作模式為財團法人,諸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基金會等皆屬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在行政院版財團法人法草案中,將財團法人分為「公設財團法人」及「民間財團法人」。所謂「公設財團法人」,係將政府機關部份之組織改制為財團法人,是法人化的政府單位,並受政府及立法單位之公開監督;相對於公設財團法人,則為「民間財團法人」。
不論是公設財團法人或民間財團法人,在財務、會計上都可能面臨下列問題:
無單一主管機關,以統合各財團法人的財務、會計等事務規定
目前所有非營利組織,皆是依其「創立目的」、設立基金多寡,向地方或中央不同部會申請籌設,而有不同的主管機關及不同的管理法規,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的規定也往往不一。雖然財團法人創設目的各不相同,財務會計等事務卻不會因此而有所不同,因此,應有跨部會的統一規定、或單一的財務、會計事務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未訂立有關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運作制度之一致規定
各主管機關雖有隨時檢查所屬財團法人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或法律的規定,對財團法人平日財務會計運作及會計準則依循等詳細規範卻付之闕如。許多財團法人甚至誤認為,從事非營利行為無須遵循現行有關商業的規範,導致其會計運作制度未能依有關準則或規定辦理。其實,所有商業會計法及有關規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皆適用於各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未公開財務報告以召公信
由於財團法人創立的目的,係對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提供公共服務,與社會大眾息息相關,除少數公設財團法人的設置條例規定須公開財務報告外,其餘多因法令無強制規定而未公開財務報告。在財務透明度極低落的情況下,社會大眾無法了解社會資源是否有效地分配,致使許多財團法人募款不易。建議財團法人應定期公開財務報告,以贏得社會大眾的信任,進而順利募得所需款項。
許多財團法人因不瞭解可適用的租稅優惠而增加稅負
許多財團法人的會計人員僅瞭解財團法人之支出應逾收入70%的規定,對其它租稅優惠缺乏充分的認知,因而難以協助財團法人做適當規劃。我國目前對公益團體及公益活動贊助者,依其課稅標的有許多租稅優惠,茲彙總如下:
與所得有關之稅負
如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稅。
財團法人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須繳所得稅外,餘免納所得稅,贊助者則可扣除課稅所得額。另若捐地供興辦社會福利或學校,免土地增值稅。此外,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也可免計入贈與或遺產總額。
與交易及營運活動有關之稅負
如營業稅、娛樂稅、關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
財團法人可依其交易及營運活動與公益活動的相關性,而享有全免或減徵優惠。
與平日持有財產有關的稅負
如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
若財產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且使用該財產的目的為從事公益,則可享有租稅優惠。
既然收入皆來自社會大眾,在財團法人量入為出的考量下,多省一分錢便可多服務社會公益,各財團法人應充分運用相關的租稅優惠,以降低本身的負擔。